《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7月6日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规定要求,根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积极推进保障性苗圃建设。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用苗需求,合理确定一批保障性苗圃。加强指导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保障性苗圃制度运行规范有效”,加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对我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良种壮苗供给具有保障性作用。
二、制定过程
2022年2月—2023年4月,林场种苗处在借鉴浙江、江西、贵州和广西等兄弟省(区)已出台的《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对2013年4月8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多次修订完善,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局办公室、生态处、荒漠处、法规改革处、规划财务处、林检局、林果中心、林草种质资源中心、天保中心、退耕中心和14个地州市及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最后经局法规改革处合法性审查和处务会集体讨论,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并提交局党委会审议。会后,林场种苗处按照局党委的要求,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并征求生态处、法规改革处、规财处、种质资源中心和天保中心意见建议,经局法规改革处第二次合法性审查和处务会集体讨论后,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1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申报与确定、生产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了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定义、定位、调整原则和支持政策。
(二)规定了确定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应具备的8个基本条件和5个优先条件,以及8个方面的申报材料,明确了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申报与确定程序。
(三)规定了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的6项主要任务,明确了自治区林草局,各地(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及其分局主要职责,以及取消自治区林业保障性苗圃资格的9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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