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处罚结果公示(呼图壁县)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李*义 | 个人 | 身份证 | 6523231980******14 | 阜林草(林)罚 决字 | 经现场调查核实,当事人李*义存在未经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小泉村三组柏油路西侧林带以西的灌木林地挖管沟,导致该处灌木林遭破坏的行为。经现场测量,违法使用灌木林面积420平方米。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1.违法行为: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裁量标准:(1)较轻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 罚款 | 责令限期于2026年4月30日前恢复林地植被,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420平方×10元/平方米=4200元(肆仟贰佰元)。 | 0.42 | 2026/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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