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处罚结果公示(呼图壁县2起)
发布日期: 2024-11-04 16:42:19 来源:呼图壁县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

日期

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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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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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林草(草)罚决字〔2023〕19号

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使用草原面积1.66公顷(24.91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 条(4),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①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不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

处以被非法使用草原前三年平均产值十一倍的罚款,即18906.69元。

189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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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4

呼图壁县天润兴盛建材有限公司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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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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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林草(草)罚决字〔2023〕10号

呼图壁县天润兴盛建材有限公司采砂石占用草原面积为23.4624公顷(351.93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6条违法行为:“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裁量基准:(3)较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已缴纳草原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和生态损害赔偿金,故并处16000元(壹万陆仟元)罚款;

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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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