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处罚结果公示(木垒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木垒县汇鑫矿业有限公司 | 企业 | / | 张*佳 | / | / | 木林草(草原)罚〔2024〕7号 | 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破坏草原面积为222.1645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果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利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单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 罚款 | 1.单位立即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2.按照《草原专项植被恢复方案》要求恢复草原植被。3.罚款122082.8元(壹拾贰万贰仟零捌拾贰元捌角整)。 | 12.20828 | / | 2024.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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