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新疆新世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企业 | 916500006734****0M | 张*社 | 身份证 | 6523021964******19 | 阜林草(草原)罚〔2024〕7号 | 新世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批非法使用阜康市三工河哈萨克民族乡三工村库杰克放牧组春草场草原,涉及面积98.66亩,违法事实清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3 条(4),严重违法行为适用情形:①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②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十一倍的罚款,即86821元。 | 8.6821 | / | 2024.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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