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昌吉州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处罚结果公示(奇台县平顶村七户十二组修建塘坝非法占用林地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奇台县平顶村七户十二组 | / | / | 牛*山 | / | / | 奇公(森)林罚决字〔2024〕第06号 | 2022年9月份至2023年4月份期同,奇台县平项村七户十二组在修建农用设施塘坝期间,未按照依法审批手续的范围进行修建,同时也未按照清运土石方的要求堆放土石方,致使超范围修建塘坝和未按规定堆放土石方占用林地,造成了林地被破坏。后经奇台县林业和草原局进行现场的涉案土地的性质面积及毁坏进行技术认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书,奇台县平顶村七户十二组修建的塘坝非法占用林地案,涉及土地总面积为 5568.15 平方米(8.35亩),其中:乔木林地4673.3平方米(合7.01亩)(包含农田防护林1.96亩),其它林地894.85平方米(合1.34亩),原有植被被破坏,损坏价值为49417.5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 罚款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2024年10月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毁坏林地价值一倍的行政处罚罚款,即49417.55元 | 4.941755 | / | 2024.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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