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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17 11:19:5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09/2017-000155 信息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昌吉州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17-11-17
文  号: 昌州林字〔2017〕32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昌吉州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昌吉州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林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高新农业发展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2017年重点改革任务清单》的要求,州林业局会同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制定了《昌吉州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昌吉州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

昌吉回族自治州林业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7年1117

附件:

昌吉州生态公益林管护制度

为规范自治州生态公益林管护,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提高生态公益林管护质量,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公益林保护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管护制度如下:

第一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不包括兵团管辖范围)从事生态公益林管护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生态公益林界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认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生态公益林管护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生态优先、全面保护。

(三)科学经营、合理利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建立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98号)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等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把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发展好。”

第五条 州、县市林业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经费的使用和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生态公益林用地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林业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生态公益林管护相关政策。

(二)组织完成管护站(所)、林业标识、宣传牌、标志牌等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监督检查生态公益林管护站(所)及管护员开展巡护、抚育、补植(补种)、浇水等管护任务,严禁牲畜践踏、啃食幼苗和幼树等。

(四)组织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调查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五)建立生态公益林监管、监测体系,组织开展生态公益林资源监管、监测。

(六)依法查处开垦林地、非法侵占林地、盗伐滥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行为。

(七)制止其它破坏生态公益林及林业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昌吉州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将生态公益林管护费、监测费、管护站(所)基建及维护费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区划落界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范围、面积,明确管护员工资和标准,保障林木抚育、林业用水和生态公益林监测等经费。

(三)监督检查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的拨付、使用等运行情况。

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予以确权。

(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占用林地,必须先行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取得使用林地批准文件后,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对依法界定的林地,国土资源部门要支持林业部门依法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林开垦或非法侵占。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多种形式参与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成立经营管护机构,组建专业管护队伍,规范经营管理,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条 森林资源管护质量良好、经营管护水平较高的生态公益林地,允许在不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林下经济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和利用。

第十一条 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生态公益林要减少使用化学药剂防治,提倡使用生物、人工、物理防治措施,减少灾害损失,推广使用低毒高效制剂。

第十二条 加强生态公益林动态监管,提高生态公益林监管效能和林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生态公益林监测样地,对样地进行监测调查,定期分析数据,建立健全监测数据档案。

第十三条 严禁在生态公益林林地内进行毁林开垦、开矿、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严禁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标识(志)、界桩和宣传牌等。

第十四条 严禁对生态公益林林木资源进行皆伐和择伐;允许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适度进行抚育采伐和更新性质采伐。

第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单位、机构在开展巡护、抚育、补植(补种)、浇水等管护工作基础上,要认真开展样地监测调查,监测生态公益林资源状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

第十六条 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单位、机构在开展巡护过程中,对发现破坏生态公益林的各种违法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执法部门应当对非法侵占生态公益林林地、毁林开垦、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予以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