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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发布日期: 2017-12-16 11:29:27 来源:昌吉州卫计委网站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宝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宝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决定或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7)在法定的时限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对申请单位进行卫生学评价;

(3)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送审核把关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机构,由审核把关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4)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3、审核把关岗位职责:

(1)依法进行审核把关(审核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卫生学评价是否合格、程序是否合法等);

(2)需要听证的按要求举行听证;

(3)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呈决定岗位批准人决定。

4、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

(3)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范围

1、餐饮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行政处罚案件

实施机构: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公共卫生监督科(执法人员:余明、吴杰、闫斌、王晨、彭惠、阿达来提)

调查岗位:公共卫生监督科(执法人员:余明、吴杰、闫斌、王晨、彭惠、阿达来提)

审核把关机构: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审核人员:马新梅、王保军

决定机关:州卫生计生委

决定岗位:州卫生计生委分管副局长(郭建新)

2、医疗卫生、母婴保健、传染病防治、消毒卫生、非法采供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

实施机构: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医疗卫生监督科(执法人员:孙静轩、李杏川、曾峰)

调查岗位:医疗卫生监督科(执法人员:孙静轩、李杏川、曾峰)

审核把关机构: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审核人员:马新梅、王保军

决定机关:州卫生计生委

决定岗位:州卫生计生委分管副局长(郭建新)

3、职业病防治、放射卫生相关行政处罚案件

实施机构: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立案岗位:职业卫生监督科(执法人员:吴伟明、徐静)

调查岗位:职业卫生监督科(执法人员:吴伟明、徐静)

审核把关机构: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稽查科

审核人员:马新梅、王保军

决定机关:州卫生计生委

决定岗位:州卫生计生委分管副局长(郭建新)

(二)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1)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写出立案报告,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

(2)分管领导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3)决定立案的,应确定案件调查人员。

2、调查岗位职责: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4)违法事实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实施机构。

3、实施机构职责:

(1)对案件进行审查,若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报分管领导审批,否则退回调查岗位补充调查;

(2)对需合议案件,组织有关人员合议;

(3)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5)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7)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三人和调查人员;

(9)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10)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11)将听证笔录的听证报告呈报决定岗位负责人批准;

(12)对案卷进行审查,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3)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决定岗位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执行;

(14)立卷归档。

4、决定岗位职责: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由卫生计生委局长签发;

(3)交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