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
权限内医疗机构校验审批 |
受理机构 |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
受理地点 |
昌吉市宁边西路政务服务中心 |
负责人 |
姓名:郭建新 联系电话:0994-2347010 |
承办人 |
姓名:米玉玲、哈丽旦 联系电话:0994-2267813 |
办事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
办事条件 |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经营管理情况,医疗和护理质量与安全情况,院感管理情况,人员培训、继续教育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管理情况,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医院提供); 8.医疗机构公章、财务、门诊、诊断专用章及其他有关对外用印章的印模印样(校验年度内有改变的提交,统一盖在一张A4纸上);
备注:1.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校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2.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装订; |
审批时间 |
全年(1月至12 月工作日)。 |
办事程序 |
1.申请人可在昌吉州政务大厅三楼卫生计生委窗口申领《办事指南》及相关申请表格,也可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监督网站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wsj.cj.gov.cn/;http://cj.xjwsjd.gov.cn) 2.流程: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政务大厅窗口审核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符合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送州卫生计生委医政科→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作出准予通过或暂缓校验或注销的的书面答复→校验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通知申请单位政务大厅窗口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时限内) |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
否 |
收 费 |
不收取费用 |
结果告知 |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
办事纪律 |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执法责任制; 4.昌吉州卫生计生委首问负责制; 5.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7.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工作“三要七不准”制度; 9.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十条禁令”。 |
监督机制 |
内部监督:1.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2.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3.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 外部监督:1.自治州人民政府监督;2.自治区卫生厅;3.人民法院监督;4.社会监督。 |
申诉方式 |
1.向自治区卫生厅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督电话 |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稽查科) : 0994-2328603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0994-2354895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0994-2342791 |
附件1: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校验流程图
附件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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