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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指南
发布日期: 2017-06-27 19:14:47 来源:昌吉州卫计委网站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受理事项

权限内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受理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受理地点

昌吉市宁边西路政务服务中心

负责人

姓名:郭建新          联系电话:09942347010

承办人

姓名:米玉玲哈丽旦  联系电话:09942267813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3.《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职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4.《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职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5.《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办事条件

1.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2.执业期限不超过一年。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装订)

编号

资料名称

要求

1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1.表中“姓名、性别”等项应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

2.填写项目是否准确、全面;

3.拟聘用科室应明确具体的诊疗科室;

4.申请执业时间应为具体的时间段;

5.邀请或聘用单位栏内应出具具体的聘用意见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

外国医师的医学学位证书 (复印件、原件)

                 

1.学历证书应为相关医学专业、并为本人的学历证书;

2.应对学历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公证章应清楚明晰。

3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复印件、原件)

1.国外行医执照的执业范围应与所申请的诊疗权限相一致;

2.行医执照的有效期限内;

3.执业证书应为本人持有;

4.应对执业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公证章应清楚明晰。

4

健康证明                

1.首次申请应提交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

2.续办应提交二级综合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

3.手术演示可提交由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4.所递交的体检报告应在6个月有效期内;

5.体检报告的项目应以我国执业医师体检所做项目为参考,体检结果应符合执业医师上岗工作的要求

5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1.声明书内容应至少包括外国医师的执业期限、执业范围、诊疗过程中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等内容;

2.如医疗机构单方承担一切医疗责任,则可由医疗机构单独出具;如外国医师需承担有关民事责任,需由外国医师及医疗机构双方签字、盖章后提交。

6

工作简历       

1.简历应能反映出外国医师所从事医学专业的工作经历;

2.简历应加盖拟执业医疗机构公章或由外国医师本人签字确认。

7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1.许可证中应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等内容;

2.申请人申请的执业范围应与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相对应。

8

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

有效期内的护照

审批时间

全年(1月至12月工作日)。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可在昌吉州政务大厅三楼卫生计生委窗口申领《办事指南》及相关申请表格,也可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监督网站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wsj.cj.gov.cn/http://cj.xjwsjd.gov.cn)

2.流程: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政务大厅窗口审核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符合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送州卫生计生委医政科→资料现场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同意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收 费

不收取费用

结果告知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办事纪律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执法责任制;

4.昌吉州卫生计生委首问负责制;

5.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7.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工作“三要七不准”制度;

9.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十条禁令”。

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1.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2.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3.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

外部监督:1.自治州人民政府监督;2.自治区卫生厅;3.人民法院监督;4.社会监督。

申诉方式

1.向自治区卫生厅或自治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电话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稽查科) 0994-2328603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0994-2354895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0994-2342791



附件1 :州卫生计生委外国医疗团体(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外国医师来昌吉州短期行医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