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
权限内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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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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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昌吉市宁边西路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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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姓名:郭建新 联系电话:0994-2347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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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
姓名:米玉玲、哈丽旦 联系电话:0994-2267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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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3.《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职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4.《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职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 5.《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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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条件 |
1.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内地医疗机构从事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2.执业期限不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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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
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装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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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资料名称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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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 |
1.表中“姓名、性别”等项应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 2.填写项目是否准确、全面; 3.拟聘用科室应明确具体的诊疗科室; 4.申请执业时间应为具体的时间段; 5.邀请或聘用单位栏内应出具具体的聘用意见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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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国医师的医学学位证书 (复印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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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历证书应为相关医学专业、并为本人的学历证书; 2.应对学历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公证章应清楚明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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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复印件、原件) |
1.国外行医执照的执业范围应与所申请的诊疗权限相一致; 2.行医执照的有效期限内; 3.执业证书应为本人持有; 4.应对执业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公证章应清楚明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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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健康证明 |
1.首次申请应提交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 2.续办应提交二级综合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 3.手术演示可提交由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 4.所递交的体检报告应在6个月有效期内; 5.体检报告的项目应以我国执业医师体检所做项目为参考,体检结果应符合执业医师上岗工作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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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
1.声明书内容应至少包括外国医师的执业期限、执业范围、诊疗过程中有关民事责任承担等内容; 2.如医疗机构单方承担一切医疗责任,则可由医疗机构单独出具;如外国医师需承担有关民事责任,需由外国医师及医疗机构双方签字、盖章后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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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作简历 |
1.简历应能反映出外国医师所从事医学专业的工作经历; 2.简历应加盖拟执业医疗机构公章或由外国医师本人签字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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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
1.许可证中应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等内容; 2.申请人申请的执业范围应与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相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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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 |
有效期内的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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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全年(1月至12月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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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1.申请人可在昌吉州政务大厅三楼卫生计生委窗口申领《办事指南》及相关申请表格,也可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监督网站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wsj.cj.gov.cn/;http://cj.xjwsjd.gov.cn) 2.流程: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政务大厅窗口审核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符合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送州卫生计生委医政科→资料或现场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同意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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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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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许可规定的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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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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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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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不收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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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告知 |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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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执法责任制; 4.昌吉州卫生计生委首问负责制; 5.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7.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工作“三要七不准”制度; 9.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十条禁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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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
内部监督:1.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2.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3.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 外部监督:1.自治州人民政府监督;2.自治区卫生厅;3.人民法院监督;4.社会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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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方式 |
1.向自治区卫生厅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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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稽查科) :0994-2328603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0994-2354895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0994-2342791 |
附件1 :州卫生计生委外国医疗团体(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审批流程图
附件2 :外国医师来昌吉州短期行医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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