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昌吉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四)
昌吉市某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
医疗美容服务案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昌吉州卫健委执法人员在昌吉市某美容院检查时发现,该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顾客开展激光脱毛医疗美容服务,负责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经查实,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昌吉州卫健委依法给予该美容院没收违法所得2498元、没收相关仪器、物品、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小提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违规开展医疗美容的相关线索,可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再次提醒广大爱美人士擦亮眼睛,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前往正规医疗机构接受专业医师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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