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昌吉州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二十)
发布日期: 2026-01-04 17:28:31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吉木萨尔县某美容美体店未取得有效的《公共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6日,吉木萨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举报人称在吉木萨尔县某美容美体店做身体拔罐时,店员操作不当,将其颈部一处约6厘米大小一块皮肤被酒精烫伤。吉木萨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吉木萨尔县某美容美体店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美容场所持有吉木萨尔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时间为:2019年8月23日,有效期限为2019年8月23日至2023年8月22日,已超过有效期限,负责人李某未申请办理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023年12月6日,县卫健委执法人员对李某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理,并依据当日现场取得的证据进行案件受理。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核实李某的违法行为,李某2023年8月23日至12月6日期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时间已超过3个月,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以上违法行为下发了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李某在2023年12月7日办理了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2023年12月26日,3名执法人员对该案件进行了合议,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给予立案处罚。

2023年12月7日,该案件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办理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及时主动协商解决了投诉举报事宜,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百零六条裁量标准的规定违法程度较重的裁量幅度,给与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给予李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当中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由于该美容美体店负责人李某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超过3个月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营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百零六条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重,裁量幅度给予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李某的案件执法部门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有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行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裁量基准正确,最后作出的处罚和处罚决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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