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事项 |
权限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办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
受理机构 |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
受理地点 |
昌吉市宁边西路政务服务中心 |
负责人 |
姓名:郭建新 联系电话:0994-2347010 |
承办人 |
姓名:米玉玲、哈丽旦 联系电话:0994-2267813 |
办事依据 |
1.《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 |
办事条件 |
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 查等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各岗位人员职责)。 |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
1.《印鉴卡》申请报告; 2.《印鉴卡》申请表一式两份(制式表格); 3.填写《印鉴卡》相关内容一式两份(制式表格); 4.填写《项目变更记录》(制式表格); 5.填写《药品购买情况记录》(制式表格);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8.经办人2寸照片1张; 9.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0.有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明、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11.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生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当地卫生计生委出具本人所在医疗机构的证明; 12.申请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和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备注: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装订。 |
审批时间 |
全年(1月至12月工作日) |
办事程序 |
1.申请人可在昌吉州政务大厅三楼卫生计生委窗口申领《办事指南》及相关申请表格,也可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计生委、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监督网站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wsj.cj.gov.cn/;http://cj.xjwsjd.gov.cn) 2、流程: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政务大厅窗口审核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符合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送州卫生计生委医政科→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作出核发的,通知申请人政务大厅窗口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
法定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
否 |
收 费 |
不收取费用 |
结果告知 |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单位 |
办事纪律 |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执法责任制; 4.昌吉州卫生计生委首问负责制; 5.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7.昌吉州卫生计生委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工作“三要七不准”制度; 9.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十条禁令”。 |
监督机制 |
内部监督:1.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2.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3.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 外部监督:1.自治州人民政府监督;2.自治区卫生厅;3.人民法院监督;4.社会监督。 |
申诉方式 |
1.向自治区卫生厅或自治州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督电话 |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稽查科) : 0994-2328603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法规科:0994-2354895 昌吉州卫生计生委纪检组:0994-23425791 |
附件1:州卫生计生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流程图
附件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
附件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附件4:项目变更记录
附件5:药品购买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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