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1/2017-000204 | 信息分类: | 卫生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卫计委 | 发文日期: | 2017-04-28 |
| 文 号: | 昌州卫监字〔2017〕2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印发2017年自治州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 ||
各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国家和自治区、州监督抽检工作,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自治区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7〕5号)要求,我所结合实际,制定了自治州2017年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学校卫生、餐饮具集中消毒、消毒产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一、任务抽取
2017年国家监督抽检任务以“双随机”形式产生,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按照国家监督抽检计划抽取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于3月23日已将任务清单通过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下达我区。
二、抽检任务
各县(市)通过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确认“双随机”检查对象,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任务及自治区、州抽检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辖区内的监督抽检任务。
三、信息上报
(一)上报方式
各县(市)要通过正式启用的基础版卫生监督业务系统,在手持机中的“双随机”模块中选择抽取的检查对象,填报监督检查记录后交换上报检查记录,再通过单点登录方式在“信息报告系统”填报监督检测记录。
(二)针对不同专业要求的上报方式
1.无监督检测要求的任务包括学校卫生中的中小学校、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血液安全、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等,由任务指定监督员现场监督检查后,填报监督检查记录,信息报告系统审核通过即完成任务。
2.有监督检测要求的任务包括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学校卫生中的中小学及高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餐饮具集中消毒、消毒产品等抽检工作,还需填报对应监督检测记录,再次审核通过后即完成任务,所有监督检测项均提供附表填报。
(三)检查结果汇总分析
任务完成结果以“信息报告系统”产出结果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减轻企业或管理相对人负担,减少权力寻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业务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随机抽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并根据监督抽检计划(详见附件1-6)制订具体工作方案。
(二)加强对抽查结果的分析与运用。各县(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将抽检结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对抽查结果的分析与应用,特别是要综合运用提醒、培训、约谈、计分等手段落实检查对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附件:1、2017年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计划
2、2017年传染病防治自治州监督抽检计划
3、2017年医疗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计划
4、2017年学校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计划
5、2017年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自治州监督抽检计
6、2017年消毒产品自治州监督抽检计划
7、2017年放射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计划
8、2017年职业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计划
9、2017年自治区抽检工作任务清单
昌吉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7年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
昌吉州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一、监督抽检内容
(一)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水质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供水水质。推进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建立健全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和卫生安全巡查档案。
二、结果报送要求
(一)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数据信息的审核工作,上报数据信息质量纳入2017年综合监督工作目标考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信息,如生活美容场所涉嫌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等线索,要及时通报、协查。重大案件信息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二)表头标记有“★”的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仍需以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信息。
(三)各县市于2017年4月15日前向昌吉州卫生监督所报送单位联系人员信息表(附表14);8月15日完成游泳场所监督抽检工作并及时在当地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10月20日前完成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同时,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昌吉州卫生监督所。昌吉州卫生监督所分别于8月20日、10月25日前完成对各县、市上报游泳场所、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数据的审核和全州汇总数据的终审,将全州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员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昌吉州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联系人:哈丽丹、闫斌
联系电话:0994-23292071334539962213999349928
传真电话:0994-2328807
电子邮箱:1404420968@qq.com
附表:
1、2017年公共场所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17年游泳场所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3、2017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4、2017年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用具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5、2017年公共场所空气质量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6、2017年生活饮用水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7、2017年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8、2017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9、2017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情况汇总表
10、2017年饮用水水质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11、2017年公共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工作各县(市)联系人员信息表
附表1
2017年公共场所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1 | 游泳场所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双随机”任务抽检清单执行 | 1.设置卫生管理部门或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 4.设置禁止吸烟警语标志情况 5.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情况 6.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信息情况 7.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情况 8.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 1.游泳池水浑浊度、游离性余氯、pH、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尿素; 2.浸脚池水余氯。 |
2 | 住宿场所 | 1.室内空气中CO2、甲醛、PM10; 2.床上卧具、毛巾、茶具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 ||
3 | 沐浴场所 | 1.室内空气中CO2; 2.床上卧具、毛巾、茶具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3.修脚工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4 | 美容美发场所 | 1.剪刀、梳子、美容工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2.毛巾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5 | 商场(含超市) | 室内空气中CO2、甲醛、PM10。 | ||
6 | 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音乐厅 | |||
7 | 候车(机、船)室 | |||
8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 1.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情况 2.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情况 3.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
附表22017年游泳场所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水质检测情况 | ||||||||||||||||||||||||||||||||
游泳 场所 类型 | 辖区单位总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1 | 责令整改单位数 | 细菌总数 | 大肠菌群 | 尿素 | 浑浊度 | pH | 泳池水 游离性余氯 | 浸脚池水 余氯 |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
学校 | ||||||||||||||||||||||||||||||||
其他 | ||||||||||||||||||||||||||||||||
合计 | ||||||||||||||||||||||||||||||||
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
检查 单位数 | 具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数2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单位数3 | 合格 单位数4 | 责令限期整改单位数 | 立案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
1.为表中7项水质指标检测均合格的单位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2.为附表1中经过双随机抽查产生的游泳场所单位数。
3为该项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单位数,其中A-设立了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了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B-按规定建立了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C-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D-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E-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F-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G-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H-按规定建立了完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J-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K-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4.为表中检查内容A至K项全部符合要求的单位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附表3
2017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内单位总数 | 检查单位数 | 已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单位数 | 具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单位数1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单位数2 | 合格 单位数3 | 责令限期整改单位数 | 立案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J | K | |||||||||
住宿场所 | ||||||||||||||||||
沐浴场所 | ||||||||||||||||||
美容美发场所 | ||||||||||||||||||
商场(超市) | — | |||||||||||||||||
影剧院 | — | |||||||||||||||||
游艺厅 | — | |||||||||||||||||
歌舞厅 | — | |||||||||||||||||
音乐厅 | — | |||||||||||||||||
候车(机、船)室 | — | |||||||||||||||||
合计 | ||||||||||||||||||
1、为附表1中经过双随机抽查产生的公共场所单位数。
2、为该项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单位数占所检查单位数的百分比,其中A-设立了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了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B-按规定建立了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C-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D-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E-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F-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G-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H-按规定建立了完整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J-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K-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3、为表中检查内容A至K项全部符合要求的单位数,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附表4
2017年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用具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单位总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责令限期改正单位数 | 床上卧具 | 毛巾 | 茶具 | 修脚工具 | 剪刀 | 梳子 | 美容工具 |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
住宿场所 | — | — | — | — | — | — | — | — | ||||||||||
沐浴场所 | — | — | — | — | — | — | ||||||||||||
美容美发场所 | — | — | — | — | — | — | ||||||||||||
*为表中检测项目均合格的单位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附表5
2017年公共场所空气质量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型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责令限期整改单位数 | CO2 | 甲醛 | PM10 |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检测单位数 | 合格单位数 | ||||
住宿场所 | |||||||||
沐浴场所 | — | — | — | — | |||||
商场(超市) | |||||||||
影剧院 | |||||||||
游艺厅 | |||||||||
歌舞厅 | |||||||||
音乐厅 | |||||||||
候车(机、船)室 | |||||||||
*为表中检测项目均合格的单位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附表6
2017年生活饮用水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1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1 | 城市集中式供水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双随机”任务抽检清单执行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 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 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6.水质消毒情况 7.水质自检情况 8.农村水厂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现场开展出厂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
2 | 农村集中式供水2 | |||
3 | 小型集中式供水3 | 1.每个县、县级市辖区内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的30% | ||
2.每个县、县级市辖区内农村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的乡镇数的至少30%4 | 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 | ||
4 | 城市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3 | 每个县(区)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 | 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 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 3.水质自检情况 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 5.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6.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现场开展出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
1.不含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
2.在监督检查信息卡上标记类别为“乡镇”的集中式供水。
3.各地在综合卫生监督档案、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档案或记录以及相关调查资料等信息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清单并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2016年国家监督抽检计划已完成检查的农村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二次供水设施不纳入本年度检查。
4.不纳入双随机抽查。
附表7
★2017年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辖区内水厂总数 | 检查水厂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水厂数 | 合格水厂数3 | 责令限期改正水厂数 | 纳入卫生监督协管的水厂数 | 立案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 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 | 有水质消毒设施设备 | 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 涉水产品有卫生许可批件1 | 开展水质自检2 | 水源卫生防护 | ||||||||
城市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 — | |||||||||||||
城市其他水厂 | — | |||||||||||||
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 | ||||||||||||||
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 ||||||||||||||
1.检查发现水厂只要使用了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即判为不符合要求。
2.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情况。
3.检查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水质自检、水源卫生防护等7项内容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水厂,其中有不符合要求的即判定为不合格水厂。
附表8
★2017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应检查设施数1 | 检查设施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设施数 | 合格设施数3 | 责令限期改正设施数 | 纳入监督协管服务设施数 | 立案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
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 | 卫生防护 | 周围环境 污染源 | 储水设备 清洗消毒 | 开展水质自检2 | |||||||
1.应检查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数按照每个市辖区、县级市、县10个设施为标准确定,不足10个的为实际个数,汇总填报。
2.开展水质自检包括委托检测情况。
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卫生防护、周围环境污染源、储水设备清洗消毒、开展水质自检等5项检查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二次供水设施,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为不合格二次供水设施。
附表9
★2017年小型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巡查覆盖乡镇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在用小型集中式 供水设施的乡镇总数 | 检查乡镇数1 | 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的乡镇数2 | 检查的乡镇中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数 | 已建立基本情况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数 | 已建立卫生安全巡查档案的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数 |
1.按照每个县、县级市辖区内农村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的乡镇总数的至少30%确定检查乡镇数,汇总填报。
2.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机构建立有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档案或卫生安全巡查记录,才可判定为已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附表10
★2017年饮用水水质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单位类别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检测 单位数 | 合格 单位数 | |||
城市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水厂 | ||||||||||||||
城市其他水厂 | ||||||||||||||
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3以上集中式供水 | ||||||||||||||
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 | ||||||||||||||
设计日供水100m3以上小型集中式供水 | ||||||||||||||
小计 | ||||||||||||||
*为表中检测项目均合格的单位数,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单位。
附表11
2017年公共场所与饮用水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工作县、市单位联系人员信息表
县(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地址:邮编:单位(盖章):
专业类别 | 机构类别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传真 | ||
卫生计生委 | 分管领导 | ||||||
处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 |||||||
公共场所 | 监督机构 | 分管领导 | |||||
科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 |||||||
生活饮用水 | 分管领导 | ||||||
科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 |||||||
涉水产品 | 分管领导 | ||||||
科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 |||||||
填表人: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2
昌吉州2017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防接种管理情况。监督抽查辖区2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4%其他医疗机构和3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查内容: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接种前告知和询问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情况;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情况。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监督检查辖区内3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检查内容: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三)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监督抽查辖区2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开展血透、内镜诊疗的专科医疗机构和4%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检查内容: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以血透治疗室(中心)、内镜诊疗室(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的注射室为检查重点。州卫生监督所抽检不少于2条肠镜的消毒效果,检测项目为细菌总数和致病菌检测(依据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4.3)。
(四)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抽查辖区10%一级医院、4%其他医疗机构和30%采供血机构,检查内容: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五)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抽查辖区20%二级以上医院和3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查内容: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二、结果报送要求
(一)附表1《2017年传染病防治自治区监督抽检检查表》中消毒隔离制度落实项目填报原则。监督检查时医疗机构有血透治疗室(中心)、内镜诊疗室(中心)、注射室的填报以血透治疗室(中心)监督检查结果为准,无血透治疗室(中心)的填报内镜诊疗室(中心)监督检查结果,基层医疗机构填报注射室监督检查结果。
(二)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县(市)传染病防治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同时,将监督抽检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州卫生监督所,其电子版发至联系人电子邮箱内。
联系人及电话:吴杰0994-232893713899635653
传真:0994-2328807电子邮箱:516884430@qq.com
附表:1、2017年传染病防治自治州监督抽检检查表
2、2017年传染病防治自治州监督抽检汇总表
3、2017年传染病防治自治州监督抽检案件查处汇总表
附表1
2017年传染病防治自治州监督抽检检查表
机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机构类别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其他医疗机构□
疾控机构市级□县级□采供血机构□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预防接种 | 1.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 是□否□ | |
2.工作人员经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 是□否□ | ||
3.疫苗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 | 是□否□ | ||
4.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 是□否□ | ||
5.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 | 是□否□ | ||
6.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疫苗存储、运输的温度监测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 | 是□否□ | ||
疫情报告 | 1.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 | 是□否□ | |
2.开展疫情报告自查 | 是□否□ | ||
3.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符合要求 | 是□否□ | ||
4.未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 是□否□ | ||
消毒隔离制度落实 | 1.建立消毒隔离组织、制度 | 是□否□ | |
2.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 是□否□ | ||
3.消毒隔离知识培训 | 是□否□ | ||
4.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 | 是□否□ | ||
5.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 是□否□ | ||
医疗废物处置 | 1.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 | 是□否□ | |
2.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完整 | 是□否□ | ||
3.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 | 是□否□ | ||
4.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符合要求 | 是□否□ | ||
5.未在院内丢弃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 | 是□否□ | ||
6.医疗废物交由具有资质的机构集中处置 | 是□否□ | ||
7.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及时焚烧处理 | 是□否□ | ||
实验室生物安全 | 1.二级实验室备案证明 | 是□否□ | |
2.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并考核 | 是□否□ | ||
3.建立实验档案 | 是□否□ | ||
4.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 | 是□否□ |
陪同检查人:检查人:检查时间:年月日
注:1.二级以上医院检查预防接种、消毒隔离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未设置相关科室的可不查相关内容。
2.一级医院检查预防接种、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未设置相关科室的可不查相关内
容。
3.其他医疗机构检查预防接种、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未设置相关科室的可不查相关内容。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查预防接种、疫情报告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内容。
5.采供血机构检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附表22017年传染病防治自治州监督抽检汇总表 县(市) | ||||||||||||||||||||||||||||||||
监督对象 | 辖区机构数 | 监督检查内容 | ||||||||||||||||||||||||||||||
预防接种 | 疫情报告 | 消毒隔离 | ||||||||||||||||||||||||||||||
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 工作人员经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 疫苗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报告记录 | 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 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 | 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疫苗生产企业的证明文件 |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 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 | 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符合要求 | 未瞒报、缓报和谎报传染病疫情 | 建立消毒隔离组织、制度 | 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 消毒隔离知识培训 | 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 | 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 |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
疾控机构 | 州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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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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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
附表2续
2017年传染病防治自治州监督抽检汇总表
监督类别 | 辖区机构数 | 监督检查内容 | ||||||||||||||||||||||
医疗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 |||||||||||||||||||||||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 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完整 | 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 | 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符合要求 | 未在院内丢弃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 | 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机构集中处置 | 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及时焚烧处理 | 二级实验室备案证明 | 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并考核 | 建立实验档案 | 实验活动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 |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检查数 | 合格数 | |||
疾控机构 | 州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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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
附表3
2017年传染病防治自治州监督抽检案件查处汇总表
县(市)
单位类别 | 辖区 机构数 | 检查机构数 | 发现违法行为机构数 | 立案数 | 行政处分 人员数 | 行政处罚单位数 | |||
警告(家) | 罚款(家) | 罚款金额 (万元) | 其他 | ||||||
三级医院 | |||||||||
二级医院 | |||||||||
一级医院 | |||||||||
其他医疗机构 | |||||||||
疾控机构 | |||||||||
采供血机构 | |||||||||
合计 | |||||||||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填表日期:
附件3
昌吉州2017年医疗卫生监督抽检计划
一、医疗监督
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取得及校验情况;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在登记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管理情况等。
二、血液安全监督
(一)血站。检查中心血站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临床输血相关规章制度情况;使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情况;医疗机构未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情况;按规定开展应急用血采血情况等。
三、结果报送要求
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县(市)医疗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并将监督抽检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州卫生监督所,其电子版发至联系人电子邮箱内。
联系人及电话:吴杰0994-232893713899635653
传真:0994-2328807
电子邮箱:516884430@qq.com
附表:1、2017年医疗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17年血液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附表1
2017年医疗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医院 |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双随机”任务抽检清单执行 |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情况 二、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 三、在登记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四、卫生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 五、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管理情况 | |
2 | 卫生院 | |||
3 | 门诊部 | |||
4 | 诊所 |
附表2
2017年血液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一般血站 |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双随机”任务抽检清单执行 | 1.资质管理: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执业注册而从事血液安全工作;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 2.血源管理:按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按要求检测新浆员和间隔180天的浆员的血浆;未超量、频繁采集血液(浆);未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 3.血液检测:血液(浆)检测项目齐全;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浆),按有关规定处理 4.包装储存运输:包装、储存、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其它:未非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液、血浆 | |
2 | 单采血浆站 | |||
3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 1.临床用血人员相关资质情况 2.建立和完善临床输血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3.使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情况 4.医疗机构未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情况 5.按规定开展应急用血采血情况 6.储血设备符合要求 7.遵守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
附件4
2017学校卫生昌吉州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一、检查范围和数量
(一)学校卫生监督抽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双随机”监督抽检任务清单执行。
(二)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辖区内每个县、市至少新确定10所中小学校。
二、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监督抽检
1、学校落实教学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
2、现场开展教室课桌椅、黑板、采光、照明的检测。
3、现场开展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饮用水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的检测。
4、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二)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检查《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所列学校传染病防控、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生活饮用水、教室和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管理等方面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于4月12日前将各县、市负责学校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联系人员名单(见附表7)报昌吉州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
(二)各县、市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学校卫生自治区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同时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昌吉州卫生监督所。昌吉州卫生监督所于10月15日前完成对各县、市上报数据的审核和全州汇总数据的终审,将全州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员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昌吉州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联系人:哈丽丹、闫斌
联系电话:0994-23292071334539962213999349928
传真电话:0994-2328807
电子邮箱:1404420968@qq.com
附表:1、2017年学校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17年学校教学环境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3、2017年学校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控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4、2017年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5、2017年学校饮用水水质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6、2017年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信息汇总表(★)
7、2017年学校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各地(县、市)单位联系人员名单
附表1
2017年学校卫生自治州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范围和数量 | 检查内容 | 检测项目 |
1 | 中小学校及高校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双随机”任务抽检清单执行 | 1.学校落实教学环境卫生要求情况 2.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要求情况 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4.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情况 | 1.现场开展教室课桌椅、采光、照明的检测。 2.现场开展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 |
2 | 中小学校* | 在2016年基础上,辖区内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10所中小学校 | 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检查《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所列学校传染病防控、常见病与多发病防治、生活饮用水、教室和生活环境、公共场所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管理等方面情况。 | ---- |
*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工作的范围和数量不纳入双随机抽查机制,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学校。
附表22017年学校教学环境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学校类别1 | 辖区内学校总数 | 检查学校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学校数 | 责令改进 学校数 | 合格学校数4 | 行政处罚 学校数 | ||||
课桌椅配备2 | 教室采光3 | 课桌面照度 | 黑板照度 | |||||||
城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镇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乡村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合计 | ||||||||||
1、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初中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包括职业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
2、指每间教室至少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且每人一席。
3、指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为无色透明玻璃、单侧采光从座位左侧入、双采光主采光窗设在左侧、窗地比均合格的学校数,其中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即作为教室采光不符合要求学校。
4、指课桌椅配备、教室采光、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等4项内容全部符合要求的学校数,其中有不符合要求的即判定为不合格学校。
附表3
2017年学校传染病与常见病防控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学校类别1 | 辖区内 学校总数 | 检查 学校数 | 检查内容符合要求的学校数 | 责令改进 学校数 | 合格学校数2 | 行政处罚学校数 | |||||||
有专人负责疫情报告 | 有晨检记录 | 有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 | 有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记录 | 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建立学生健康体检档案 | 每年实施一次学生健康体检 | |||||||
城区 | 小学 | ||||||||||||
初中 | — | ||||||||||||
高中 | — | ||||||||||||
镇区 | 小学 | ||||||||||||
初中 | — | ||||||||||||
高中 | — | ||||||||||||
乡村 | 小学 | ||||||||||||
初中 | — | ||||||||||||
高中 | — | ||||||||||||
高校 | — | — | — | — | — | — | |||||||
合计 | |||||||||||||
1.高校包括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2.指专人负责疫情报告、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学生健康体检档案、学生健康体检等7项内容全部符合要求的学校数,其中有不符合要求的即判定为不合格学校。
附表4
★2017年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学校类别 | 辖区内学校总数 | 检查 学校数 |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 | 二次供水 | 纳入卫生监督协管学校数 | |||||||||
使用自建集中式供水学校数 | 水源卫生防护合格学校数 | 有水质消毒设施设备学校数 | 责令改正学校数 | 行政处罚学校数 | 使用二次供水学校数 | 蓄水池周围无污染源学校数 | 二次供水蓄水设施定期(每年一次)清洗消毒学校数 | 责令改正学校数 | 行政处罚学校数 | |||||
城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镇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乡村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高校 | ||||||||||||||
合计 | ||||||||||||||
附表5
2017年学校饮用水水质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学校类别 |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水质检测 | 二次供水水质检测 | |||||||||||||||
检测 学校数 | 合格学校数 | 检测学校数 | 合格学校数 |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全部六项指标 | 色度 | 浑浊度 | 臭和味 | 肉眼可见物 | pH | 消毒剂余量 | 全部六项指标 | ||||
城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镇区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乡村 | 小学 | ||||||||||||||||
初中 | |||||||||||||||||
高中 | |||||||||||||||||
高校 | |||||||||||||||||
合计 | |||||||||||||||||
附表6
★2017年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信息汇总表
学校分类 | 开展综合监督评价学校数 | 综合监督评价结果 | ||
优秀学校数 | 合格学校数 | 不合格学校数 | ||
城区中小学 | ||||
镇区中小学 | ||||
乡村中小学 | ||||
合计 | ||||
附表7
2016年学校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单位联系人员信息表
地(县、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地址:邮编:单位(盖章):
专业类别 | 机构类别 | 联系人 | 电话 | 手机 | 传真 | ||
卫生计生委 | 分管领导 | ||||||
处(科)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 |||||||
学校卫生 | 监督机构 | 分管领导 | |||||
科室负责人 | |||||||
具体负责人员 | |||||||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5
2017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昌吉州监督抽检计划
一、监督检查对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按照双随机的原则,抽取全州6个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经营情况。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
(二)抽检餐具、饮具卫生质量。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三)开展清洗消毒餐饮具的监测。每个企业抽检1-2个批次出厂的餐饮具。检测项目:感官要求、大肠菌群、沙门氏菌。
三、结果报送要求
(一)监督检查时仍用自治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现场监督量化评分表》监督检查表头备注栏标记有“★”的为汇总表内容,同时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
(二)《2017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自治区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个案填报直接生成,需以填报汇总表方式上报信息。
(三)各县、市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自治区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同时将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于10月15日前完成对各县、市上报数据的审核和全州汇总数据的终审,将全州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昌吉州卫生计生委员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
昌吉州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监督科联系人:哈丽丹、闫斌
联系电话:0994-232920713345399622
传真电话:0994-2328807
电子邮箱:1404420968@qq.com
附表: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现场监督量化评分表
2、2017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国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3、2017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清洗消毒餐饮具监测汇总表
附表1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现场监督量化评分表
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工商注册地址:实际生产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经济类型代码:□□
法人代表/负责人: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人:手机:
生产车间面积:职工总数:日产量(件):联系电话:传真:
项目 | 序号 | 量化内容 | 标准 分 | 评分 | 量化标准 | 备注 |
1、 厂区环境与布局要求 30 分 | 1.1 | 未建于居民楼内 | 6 | 建于居民楼内扣6分 | ||
1.2 | 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 | 7 | 未远离污染源扣7分 | |||
1.3 | 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 2 | 一项不符合扣1分,赋分扣完为止 | |||
1.4 | 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 2 | 一项不符合扣1分,赋分扣完为止 | |||
1.5 | 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 | 3 | 布局不合理扣2分,未分开扣3分 | |||
1.6 | 生产场所(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 | 7 | 生产场所总面积小于200m2扣7分 | |||
1.7 | 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3.0m | 1 | 净高低于3.0m扣1分 | |||
1.8 | 厕所采用水冲式并保持清洁、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 | 2 | 生产车间内设置厕所扣2分;非水冲式扣1分,厕所内不清洁扣1分 | |||
2、 生产区卫生要求 25分 | 2.1 | 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与粗洗间(区)、清洗与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以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间(区);各间(区)应无杂物保持清洁 | 10 | 生产工艺流程不合理布局扣8分; 各功能间(区)布局不合理,逆行或者相互交叉扣4分 未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功能间(区)一项扣2分; 各间(区)地面不洁、存有个人物品及杂物各扣2分; | ||
2.2 | 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蝇、防鼠、通风等设施 | 2 | 一项不符合扣1分,赋分扣完为止 | |||
2.3 | 生产区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 | 3 | 无专用更衣室扣3分,内设施每少一项扣1分,不正常使用各扣1分,赋分扣完为止 | |||
2.4 | 生产区车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等所用材质便于清洁、消毒,防霉变、耐腐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 2 | 未采用瓷砖或不易于清洗材料墙体扣1分,赋分扣完为止; 如设置参观走道的加1分 | 加分 | ||
2.5 | 粗洗间(区)配置足量有盖容器盛装食物残渣,容器不渗漏,便于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 | 2 | 无盛装食物残渣容器扣2分,数量配置不足、无盖、渗漏、不洁各扣1分 | |||
2.6 | 包装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 | 3 | 包装间外无二次更衣室扣3分;无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各扣1分,赋分扣完为止 | |||
2.7 | 包装间配置空气消毒设施,并有消毒记录 | 3 | 空气消毒设施数量不足扣1分;无消毒记录扣1分; 如包装车间设置空气净化装置加1分 | 加分 | ||
3、 设备要求 10分 | 3.1 | 生产设备应具备自动去渣设备,清洗-消毒-烘干-包装一体机以及筷子消毒和专用包装设备 | 4 | 无自动去渣扣2分;无清洗消毒一体机扣2分;无专用筷子消毒机、无专用包装设备(筷子、碗)各扣2分;无设备资料存档扣1分 | ||
3.2 | 自动清洗消毒机除符合GB4706.50要求外,其消毒工艺(温度、时间)符合消毒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消毒产品管理规定 | 2 | 自动清洗消毒机消毒温度、时间不符合消毒设备技术要求和消毒产品管理规定各扣2分 | |||
3.3 | 具有大肠菌群的检验设备、仪器及合格检验人员 | 4 | 无大肠菌群检验设备扣4分,仪器不全扣1分,检验员未掌握检验方法扣1分 | |||
4、 物料仓储和运输要求 5分 | 4.1 | 生产所用洗涤剂符合GB9985或GB14930.1的要求,所使用的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管理规定 | ※ | 生产用洗涤剂、消毒产品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单位 | ★ | |
4.2 | 包装膜为食品专用;所使用消毒产品符合国家消毒产品管理规定 | ※ | 不是食品专用;消毒剂不符合国家规的为不合格单位 | |||
4.3 | 生产用水符合GB5749的要求 | ※ | 生产用水不符合要求,为不合格单位 | ★ | ||
4.4 | 成品待检产品、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 3 | 三类产品未分开存放扣2分,无明显标志扣1分 | |||
4.5 | 成品运输用专用密闭、易清洁的机动车辆,装运回收餐具、饮具后应及时清洗车箱,定期消毒 | 2 | 未专用、密闭、清洁的机动车各扣1分,未定期消毒扣1分,赋分扣完为止 | |||
5、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10分 | 5.1 | 生产过程中应保持生产环境和设备整洁卫生 | 2 | 生产环境、设备不整洁卫生各扣1分 | ||
5.2 | 生产用水应流动冲洗,同一环节最终冲淋用水不得反复循环使用 | 3 | 用水反复循环使用扣3分 | |||
5.3 | 洗涤剂浸泡液当天使用,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换 | 3 | 洗涤剂浸泡液隔天使用扣3分 | |||
5.4 | 周转箱严格按程序进行清洗、化学浸泡消毒、消毒后清水冲洗去除消毒剂残留,干燥备用 | 2 | 周转箱不洁扣1分,未消毒、不干燥各扣1分 | |||
5.5 | 消毒后的餐具饮具用密封严密的包装袋独立包装,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 | 消毒后的包装袋不密封、未独立包装、外包装上未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有的为不合格单位 | ★ | ||
6、 卫生质量管理体系 10分 | 6.1 | 设置卫生质量管理部门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并培训合格上岗 | 2 | 无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扣2分,卫生管理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扣1分 | ||
6.2 | 建立健全生产过程记录制度,各项记录完整,保证溯源,不得随意涂改,妥善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3个月 | 3 | 未建立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扣2分,各项记录不完整、有涂改、保存时间不够各扣1分 | |||
6.3 | 设立卫生质量检验室,有所需的仪器、设备,原始记录齐全 | 5 | 未设立检验室扣5分,仪器、设备不全各扣2分,检验记录不全扣3分 | |||
6.4 | 6.4.1对消毒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厂 | ※ | 消毒餐具、饮具未逐批检验,无大肠菌群及检验试纸记录,产品出厂未附消毒合格证明为不合格 | ★ | ||
6.4.2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 | |||||
6.5 | 应提供五一、十一前经计量认证检测机构检测的产品全项检测报告 | ※ | 不能提供五一、十一前产品全项检测报告为不合格 | |||
6.6 | 产品经卫生监督机构抽检合格 | ※ | 产品抽检不合格为不合格单位 | |||
7、 人员卫生要求 5分 | 7.1 | 从业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应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3 |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扣2分 无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扣3分 | ||
7.2 | 现场操作人员应个人卫生良好,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上岗,生产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有吸烟、进食现象 | 2 | 操作人员个人卫生差扣1分, 工作服衣帽不洁或未穿各扣1分, 有吸烟、进食等各扣1分 | |||
8、档案管理要求 5分 | 8.1 | 建立洗涤剂、消毒剂、包装膜的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建立进货索证和验收台账 | 2 | 未建立洗涤剂、消毒剂、包装膜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及记录各扣1分无上述采购物品索证资料及票据扣1分 | ||
8.2 | 建立餐具、饮具出入库登记制度,建立相应的卫生档案资料,保存更新量化分级评级后的各项资料,档案应保存包括监督、监测、量化评级及各类索证资料等 | 3 | 未建立餐具饮具出入库登记制度及记录扣1分 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扣2分,未保存更新量化分级评级后的各项资料扣1分,档案不全且少一项内容扣1分,赋分扣完为止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卫生监督机构留存,一份交与被管理相对人。
评分:1、※为关键项,一项关键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单位;
2、赋分在60分以下的,则评为不合格单位,定为D级□;
赋分达到61-79分,则评为合格单位,定为C级□;
赋分达到80-90分,则评为良好单位,定为B级□;
赋分达到91-100分,则评为优秀单位,定为A级□。
3、量化标准中的扣分均为扣完为止;
4、备注中加为2017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自治区监督抽检必查统计项目。
现场检查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执法证号:(单位公章)
监督检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2
★2017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自治州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地(州、市)名称: 报告时间:2017年 月 日
辖区单位 总数 | 生产管理情况 | 出厂的餐饮具管理与检测情况 | 责令整改单位数 | 立案处罚单位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
检查单位数 | 用水符合规定单位数1 | 使用洗涤剂、消毒剂符合规定单位数2 | 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单位数 | 抽检出厂的餐饮具套数 | 按规定随附消毒合格证明套数 | 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套数 | 检测合格套数3 | ||||
1.用水由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的供水单位供应的,原则上视为符合规定;用水由企业自建供水设施供应或由其他方式供应的,检查水质检验报告,判定符合规定情况。
2.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均符合规定的判定为符合规定单位,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判定为不符合规定单位。
3.有一项检测不合格即判为该套检测不合格。
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2017年 月 日
附表3
2017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清洗消毒餐饮具监测汇总表
地(州、市)名称: 报告时间:2017年 月 日
监督监测餐饮具数(份) | 监督监测不合格数(份) | 不合格原因 | 责令整改单位数 | 立案处罚单位数 | 罚款金额(万元) | ||
大肠菌群 | 沙门氏菌 | 洗消剂残留量 | |||||
填表人: 审核人: 时间:2017年 月 日
附件6
昌吉州2017年消毒产品监督抽检计划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抽检对象
昌吉州卫生监督所负责指导县市卫生监督机构抽查辖区内25%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检10个以上产品,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监督中心下达的“双随机”任务执行监督抽检工作。
(二)监督抽检内容
1、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2、昌吉州卫生监督所指导各县(市)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卫生监督信息系统,昌吉州卫生监督所将抽检产品于8月30日前将所采样品送到有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抽检产品及检测项目详见附表1)。
3、对于检测不合格的产品,昌吉州卫生监督所应当按照《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要求,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检单位,并告知复检权利。所有检验及复检工作应当于9月30日前完成。
二、结果报送要求
2017年10月10日前,昌吉州卫生监督所完成消毒产品监督抽检汇总表和不合格产品汇总表(附表2、3、4)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至自治区卫计委卫生监督所,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内。
自治州卫生监督所:吴杰
联系电话:0994-2328937
电子邮箱:516884430@qq.com
附表:1、2017年消毒产品自治州监督抽检计划表
2、2017年消毒产品自治州监督抽检汇总表
3、2017年消毒产品自治州监督抽检现场检查不合格生产企业汇总表
4、2017年消毒产品自治州监督抽检现场检查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5、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
附表1
2017年消毒产品自治州监督抽检计划表
抽检对象 | 抽检单位 | 监督检查内容 | 抽检产品 | 抽检产品检测项目 |
25%第三类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 |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双随机”任务抽检清单执行 | 1.生产条件:重点检查空气消毒设施; 2.生产过程:包括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 3.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 | 湿巾、卫生湿巾、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纸巾。(抽检产品总数不少于10个) | 细菌菌落总数、大肠菌落,真菌菌落总数等产品微生物指标检验。 |
注:监督检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及抽检消毒产品卫生质量判定依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技术规范》及相关卫生标准。
附表2
2017年消毒产品自治州监督抽检汇总表
州
检查情况 | 违法行为处理 | ||||||||||
限期整改情况 | 立案处罚情况 | 公示不合格生产企业数 | 公示不合格产品数 | ||||||||
产品类别 | 检查生产 企业数 | 不合格数 | 抽检产品数 | 不合格数 | 限期整改数 (件) | 整改到位数 (件) | 立案数 (件) | 罚款 单位数 (家) | 罚款 金额 (万元) | ||
第三类产品 | |||||||||||
合计 | |||||||||||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
附表3
2017年消毒产品自治州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企业汇总表
州
检查情况 | 不合格产品原因(注明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 ||||||||
企业类别 | 企业 名称 | 企业地址 |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 净化车间 不合格数 | 生产用水 不合格数 | 出厂检验报告不合格数 | 生产记录 不合格数 | 禁限用物质 不合格数 | 其他生产设备设施 不合格数 |
第三类产品生产企业 | |||||||||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
附表4
2017年消毒产品自治州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州
检查情况 | 不合格产品原因(注明不合格的具体原因) | |||||||||||||
产品类别 | 名称 | 规格 | 生产日期或批次 | 生产企 业名称 | 被采样 单位名称 | 无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卫生安全 评价报告 不合格 | 卫生质量检验不合格 | 夸大宣传、明示或暗示 疗效 | 标注禁止标注内容 | 标注不全 | 标注无依据的内容 | 检测不合格项目 | 其它 |
第三类产品 | ||||||||||||||
注: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包括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满未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出具虚假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重新进行检验的;产品上市后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未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未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内容进行更新的。
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审核人:
附表5
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地址:;邮编:
卫生许可证号:新卫消证字[]第号;发证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检查要点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结果 | 备注 |
基本信息 | 建筑面积 | 总面积为:㎡;生产区面积㎡;生活区㎡ | ||
人员 | 职工总数:人;从业人员总数:人; | |||
生产方式 | 加工□分装□ | |||
生产项目 | 卫生用品(除抗(抑)菌剂) | |||
生产类别 | 纸巾(纸)□、卫生巾/卫生护垫□、尿裤/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纸质餐饮具□、湿巾/卫生湿巾□、化妆棉/卫生棉(棒、签)等其他□ | |||
生产产品目录 | 共个产品 | |||
生产车间环境 | 无净化要求□10万级净化车间□30万级净化车间□ | |||
许可信息 | 卫生许可证 | 1、卫生许可证有效※ | 是□否□ | |
2、实际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一致※ | 是□否□ | |||
3、生产项目和卫生许可证一致※ | 是□否□ | |||
4、生产类别和卫生许可证一致※ | 是□否□ | |||
网上公示信息 | 5、许可内容与网上公示一致※ | 是□否□ | ||
厂区环境 与布局 | 厂区环境 | 1、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生活垃圾、无蚊蝇等有害医学昆虫孳生地※ | 是□否□ | |
2、厂区与可能污染产品生产的有害场所的距离应不少于30米※ | 是□否□ | |||
3、厂区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 | 是□否□ | |||
4、水冲式卫生卫生间上下水通畅※ | 是□否□ | |||
5、动力、供暖、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设施应不影响产品质量 | 是□否□ | |||
生产区环境 | 1、生产区内无生活区※ | 是□否□ | ||
2、生产车间面积符合要求;加工(100)㎡、分装(60)㎡※ | 是□否□ | |||
生产区卫生要求 | 生产区设置 | 1、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布局与许可一致※ | 是□否□ | |
2、生产区内配料间(区)、制作加工间(区)、分(灌)装间(区)、包装间(区)与许可一致※ | 是□否□ | |||
3、生产区地面、墙面、顶面和工作台面清洁 | 是□否□ | |||
4、生产区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正常工作 | 是□否□ | |||
5、生产车间环境采取消毒措施定期清洁、消毒 | 是□否□ | |||
6、生产车间应有空气消毒设施★ | 是□否□ | |||
1、空气净化设备设施可正常使用※净化车间管理★ | 是□否□ | |||
2、空气净化设备设施有使用维护记录★ | 是□否□ | |||
3、净化车间能提供日常静态检测报告 | 是□否□ | |||
生产卫生要求 | 1、生产区通道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物品 | 是□否□ | ||
2、废弃物、不合格产品有专用容器,并及时清理 | 是□否□ | |||
更衣室设置 | 1、生产区内更衣室流动水洗手设施上下水通畅※ | 是□否□ | ||
2、生产区内更衣室配备手消毒设施※ | 是□否□ | |||
3、生产区内更衣室配备的空气消毒正常使用※ | 是□否□ | |||
4、生产区内更衣室衣柜鞋架可正常使用 | 是□否□ | |||
5、生产区内更衣室配备工作服、鞋、帽※ | 是□否□ | |||
使用的消毒产品 | 1、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是□否□ | ||
2、使用的消毒产品在有效期内※ | 是□否□ | |||
设备要求 | 生产设备 |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管道、储罐和容器应根据产品不同的要求定期清洗、消毒;有记录※ | 是□否□ | |
2、有生产设备生产操作、维修、保养记录 | 是□否□ | |||
设备管理 | 1、使用的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合格标志,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定 | 是□否□ | ||
2、不合格设备移出生产或有不合格标志 | 是□否□ | |||
物料和仓储卫生要求 | 物料存放要求 | 1、物料和成品仓储应分库(区)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 是□否□ | |
2、物料和成品仓储区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并有堆物垫板,货物架等※ | 是□否□ | |||
3、储物存放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 是□否□ | |||
4、易燃、易爆的消毒产品及其原材料的验收、储存、保管、领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仓储应符合防雨、防晒、防潮等要求。 | 是□否□ | |||
生产用水 | 1、生产用水检测报告※(GB5749生活饮用水自来水缴费发票) | 是□否□ | ||
物料管理 | 1、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 | 是□否□ | ||
2、生产所用物料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 是□否□ | |||
3、仓储区应有专人负责物料、成品出入库登记、验收,并记录备查※ | 是□否□ | |||
4、菌(毒)种的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销毁应执行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的规定。 | 是□否□ | |||
卫生质量管理 | 制度建立 | 1、消毒产品生产的10项管理制度和1项标准操作规程※ | 是□否□ | |
2、各项制度上墙公示 | 是□否□ | |||
质量检验 | 1、质检室正常使用※ | 是□否□ | ||
2、实验试剂在有效期内※ | 是□否□ | |||
3、有生产过程记录★ | 是□否□ | |||
4、产品检验记录(含原始检测报告)※★ | 是□否□ | |||
委托检验 | 1、委托检验的生产企业能提供委托检验协议 | 是□否□ | ||
2、委托检验的生产企业能提供委托检验报告※ | 是□否□ | |||
3、产品按委托检验协议送检 | 是□否□ | |||
车间环境监测 | 有符合规范要求的监测报告 | 是□否□ | ||
人员卫 生要求 | 人员健康管理 | 1、从业人员是否有有效健康证明 | 是□否□ | |
2、每年健康体检(当年健康证即可) | 是□否□ | |||
人员培训 | 1、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培训 | 是□否□ | ||
2、制定培训计划 | 是□否□ | |||
3、当年教育培训档案 | 是□否□ | |||
人员个人卫生 | 1、工作服穿戴整洁,操作人员卫生状况符合有关要求。 | 是□否□ | ||
2、操作过程中无进食、吸烟等现象 | 是□否□ | |||
3、操作过程中无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等现象 | 是□否□ | |||
4、净化车间戴口罩 | 是□否□ | 净化车间 | ||
产品管理 | 标签说明书★ | 1、产品标签(销售包装)的内容及项目符合规范 | 是□否□ | |
2、标签说明书清晰、牢固、无涂改 | 是□否□ | |||
3、标注有效批准文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 是□否□ | |||
4、宣传内容真实 | 是□否□ | |||
5、卫生巾(纸)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杀菌、除菌、药物、保健、除湿、润燥、止痒、抗炎、消炎、杀精子、避孕,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等内容。 | 是□否□ | |||
6、卫生湿巾、湿巾等产品禁止标注消毒、灭菌、除菌、药物、高效、无毒、预防性病、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抗炎、消炎、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对象和保质期等内容。卫生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和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湿巾还应禁止标注抗/抑菌、杀菌作用。 | 是□否□ |
注:1、生产类别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附3《生产类别分类目录》填写,生产产品目录详细记录产品名称,如XX牌XX湿巾。
2、标※项为关键项,有一关键项不合格则判该即为不合格项,如“有生产过程记录※”为“否□”,则卫生管理项判为不合格。
3、标★为2017年消毒产品监督抽检项目
监督员签名:被监督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7
2017年放射卫生昌吉州监督抽检计划
一、检查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具体监督内容如下:
(一)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核查《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二)建设项目管理:检查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三)职业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四)个人防护用品管理:是否按规定配备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五)放射防护检测情况:放射诊疗场所是否按规定进行放射防护检测;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防护性能检测。
二、结果报送要求
各县(市)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辖区放射卫生昌吉州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并将监督抽检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州卫生监督所,其电子版发至联系人电子邮箱内。
联系人:徐静阿达来提
联系电话:0994-2329127
传真电话:0994-2328807
电子邮箱:42966874@qq.com
附表1、2017年放射卫生昌吉州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17年放射卫生昌吉州监督抽检表
附表1
2017年放射卫生昌吉州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1 | 放射诊疗机构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双随机”任务抽检清单执行 | 1.放射诊疗许可管理 核查《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超批准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建设项目管理 检查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卫生审查、竣工验收; 3.职业健康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4.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是否按规定配备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放射防护检测情况 放射诊疗场所是否按规定进行放射防护检测;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防护性能检测。 |
附表2
2017年放射卫生昌吉州监督抽检表
医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 | 核查《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 是否超批准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 |||
是 | 否 | 是 | 否 | |||
2 | 建设项目管理 | 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卫生审查 | 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 |||
是 | 否 | 是 | 否 | |||
3 | 职业健康管理 |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监护 |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 |||
是 | 否 | 是 | 否 | |||
4 |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 是否按规定配备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工作人员) | 是否按规定配备并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受检者) | |||
是 | 否 | 是 | 否 | |||
5 | 放射防护检测情况 | 放射诊疗场所是否按规定进行放射防护检测 | 放射诊疗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防护性能检测 | |||
是 | 否 | 是 | 否 | |||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监督员: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8
2017年职业卫生昌吉州监督抽检计划
一、对象和内容
经国家“双随机”抽取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执业资质、技术服务人员、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技术服务报告以及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
二、方法
依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要求,采取现场查验,查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档案和职业病报告资料,填报监督检查记录等方式检查。
三、结果报送要求
各县(市)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辖区放射卫生昌吉州监督抽检信息报送工作(汇总数据以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数据为准),并将监督抽检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州卫生监督所,其电子版发至联系人电子邮箱内。联系人:徐静阿达来提
联系电话:0994-2329127
传真电话:0994-2328807
电子邮箱:42966874@qq.com
附表:1、2017年职业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17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表
3、2017年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表
附表1
2017年昌吉州职业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监督检查对象 | 抽检比例 | 检查内容 | 备注 |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下达的“双随机”任务抽检清单执行 | 1.资质管理:是否持有合法有效批准(资质)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2.人员资格: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3.仪器设备管理:技术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 4.技术服务报告管理: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依法履职情况:是否依法履行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职责;是否有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和人员。 |
附表2
2017年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表
被监督机构:检查时间: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是 | 否 | ||||
1 | 资质管理 | 持有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 | 检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核对有效期 | ||
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 抽查5-10份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核对开展的检查项目是否超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副本核准的项目。 | ||||
2 | 人员资格 | 技术人员满足工作要求 | 检查是否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设立至少一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格的主检医师。 | ||
3 | 仪器设备管理 | 仪器设备满足工作要求 | 对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必检项目,核对正常使用检查仪器是否满足资格范围的要求,是否定期校验,是否有操作规程。 | ||
4 | 技术服务报告管理 | 出具的报告符合 相关要求。(抽查2016年以来劳动者个体检查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各5-10份,) | 1、规范性:对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核对必检项目、 结论(5种结论)、针对性处理意见(能否从事有害作业);总结报告内容完整、审核、签字、盖章。 2、依法执业:是否在30个工作日内给用人单位提交总结报告。是 否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一户一档)。 | ||
5 | 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 | 依法履行疑似职业病报告职责 | 检查2016年以来建立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统计疑似职业病病人检出名单,核对报告的疑似职业病人员。核对通知用人单位、告知疑似职业病劳动者本人登记资料。 | ||
有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和人员 | 检查被检查机构编制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手册》,核对制度和人员 | ||||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监督员:
年月日年月日
附表3
2017年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表
被监督机构:检查时间: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是 | 否 | ||||
1 | 资质管理 | 持有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 | 检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核对有效期。 | ||
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 | 抽查近年来职业病诊断档案,核对开展的诊断项目是否超出《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证书》副本核准的项目。 | ||||
2 | 人员资格 | 技术人员满足工作要求 | 核对该机构目前是否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病诊断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1、尘肺病;2职业中毒、物理因素、生物因素;3、放射病)。每大类至少3名职业病诊断医师。 | ||
3 | 仪器设备管理 | 仪器设备满足工作要求 | 对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和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核对正常使用检查仪器是否满足诊断工作要求,仪器设备是否定期校验,是否有操作规程。 | ||
4 | 技术服务报告管理 | 出具的报告符合 相关要求。(抽查近年来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1、对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关于职业病诊断工作要求,核对是否完整、规范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是否出具虚假报告 | ||
5 | 依法履职 | 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职责 | 检查近年来建立的职业病诊断档案,核对依法报告的职业病人员名单。核对通知用人单位、告知职业病劳动者本人登记资料。 | ||
有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和人员 | 检查被检查机构编制的《职业卫生质量管理手册》,核对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制度和职业病报告人员。 | ||||
被检查单位陪同人:监督员: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9
2017年自治区级抽检工作任务清单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2017年监督抽检任务清单为电子版,请各单位从新疆卫生监督网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夏昊
联系电话:0991-783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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