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力德汗·瓦里吾拉委员:
您提出的政治建设类4号《关于解决定居哈国人员享受我国耕地、草场、宅基地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排相关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对定居哈国的我国公民进行全面摸排统计,摸清底数,掌握准确人数”建议
历年来,我州哈萨克族群体出境未归人员累计基数较大,且长期滞留境外生活、工作,其国内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权属、草原补奖资金发放引发相应纠纷,引发一系列社会管理问题。2023年,7月,此问题引起州人民政府的高度重度,由州政法委牵头组织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对全州哈萨克族群体出境哈国涉及草地耕地整户出境哈国注销户籍、整户出境未注销户籍、家庭中部分成员出境哈国并注销户籍的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统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依据及处理措施,形成《关于昌吉州哈萨克族群体出境哈国人员涉及草原耕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调研报告》上报州政法委。委员您提出的“摸清底数,掌握准确人数”建议,在2023年7月份已完成(因数据涉密,在此不做公布)。
二、关于“出台政策,对具有双重国籍人员的耕地、草地、宅基地处置问题形成解决方案,以便基层统一标准实施”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意见》(农经发〔201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第三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和政策执行意见等相关文件,提出处理措施。
(一)涉及耕地承包经营权处理依据及办法
1.整户出境注销户籍人员。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7〕96号)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之前,农户家庭成员将户籍关系全部迁入设区的市、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及农户全家迁入国外的,按照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其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已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按照中央“三权”分置的精神,流入方只登记确认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流入方协商处理,待流转合同到期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不得侵害流入方利益,强行收回;二是整户出境注销户籍后期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户籍并申请家庭承包地,经村民大会决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7〕96号)相关政策,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整户出境未注销户籍人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5号)“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对整户出境哈国,联系不到本人,无法确权的承包地,暂由村集体收回代耕。
3.部分成员出境注销户籍人员。为了做好防范化解风险,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力求“损失”最小,影响最小的解决方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的规定执行。
(二)全州哈萨克族群体出境哈国涉及草地处理依据及办法
1.牧民出国整户注销户籍补奖资金发放问题。按照2018年原自治区畜牧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草原补奖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附件2“关于进一步推进草原补奖工作的政策意见”执行,即“牧民出国,整户注销的,已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不能享有中国公民待遇,草场应依法收回,重新承包给符合条件的牧民,补奖资金发给新的承包户。”
2.牧民部分家庭成员出国注销户籍补奖资金发放问题。2018年原自治区畜牧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草原补奖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附件2“关于进一步推进草原补奖工作的政策意见”中,对牧民部分家庭成员出国注销户籍涉及草原补奖资金发放问题给予了相应处理意见,即“承包户家庭成员户籍未注销,仍在国内并继续从事畜牧业生产,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继续享受补奖政策”。
(三)涉及农村宅基地处理依据及办法。昌吉州2021年,在奇台县启动第一批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阶段性的成果性正等待国家评估验收。
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阮桂云 电话:0994-234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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