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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中泰盛鑫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碱沟石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06-10 18:19:4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4/2021-00001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1-06-10
文  号: 昌州水字〔2021〕6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奇台县中泰盛鑫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碱沟石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奇台县中泰盛鑫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新疆绿疆源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奇台县中泰盛鑫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碱沟石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奇台县中泰盛鑫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碱沟石灰岩矿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七户乡碱沟-小顶山一带中山区,矿区北距七户乡4千米,距奇台县城60千米。从奇台县城至七户乡为县级沥青公路,七户乡至矿区有简易公路,矿区交通便利,矿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54′00″、北纬43°38′30″,行政区划属奇台县管辖。该矿建设规模为60万吨/年(石灰石),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矿山产品方案及开采对象为矿区范围内的石灰岩矿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矿场、矿山道路等。工程已于2010年4月开工,2010年9月底土建完工,工程施工总工期6个月。项目总投资573.8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6.8万元。全部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项目区土地利用类型为耕地和林地,占地面积14.31hm2,其中永久占地13.01hm2,临时占地1.30hm2。项目施工期共开挖土石方10.30万m3,回填土石方0.27万m3,挖方中表土剥离量5.85万m3,剥离的表土拉运至表土堆放区临时堆放,剩余部分为矿石(4.18万m3)全部拉运至水泥厂作为原料综合利用,施工过程中无弃方、无借方。本工程为建设生产类项目,项目区项目占地范围内无当地居民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也不涉及当地的水利工程、供电线路、交通道路等基础设施,所以工程建设不涉及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改建。

该矿为多年开采矿山,矿山2010年-2014年开采区位于矿区西北部,采矿形成了三级台阶,开采标高1737m至1891m,采坑平面形状呈不规则状,边坡角50°-54°。截止2014年12月31日,矿区开采标高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333)1336.22万t,2010年至2014年生产运行期间共采掘石灰岩矿石90.05万m3,全部拉运至蒙鑫水泥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综合利用,运行期间未产生弃渣。2015年1月至今,因水泥市场萧条等原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现建设单位计划恢复矿山开采按规定补报水土保持方案。

昌吉州水利局邀请自治区专家库专家对《奇台县中泰盛鑫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碱沟石灰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进行了技术审查,方案编制单位新疆绿疆源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位于奇台县七户乡碱沟-小顶山一带,地貌上属中山区,矿区地势陡峻,基岩部分裸露,地形切割较深,大面积第四系覆盖。山顶平缓地段多为耕地,局部有灌木、杂草等植被生长,植被覆盖率约60%左右,土壤侵蚀类型主要是轻度水力侵蚀,项目建设所在的昌吉州奇台县属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生产类一级标准。

(二)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后续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免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原则同意该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4.31公顷,包括采矿厂区、矿山道路区和表土堆放区。

(四)原则同意水土流失调查方法和调查结论。经调查,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14.31公顷,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为548.41吨,新增水土流失总量为385.25吨。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为采矿场区,施工期是工程产生水土流失重点时段。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产生的弃土(渣)要及时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和临时防护,严格控制和减免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该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01.30万元,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7.16万元,运行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在投产运营后按年销售总额的0.1%及时缴纳。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责任,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切实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重点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按要求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时填报水土保持信息填报系统。

三、本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须及时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水利局审批。

四、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水办水保[2017]121号)的规定,本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五、及时向昌吉州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验收材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主验收的核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