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4/2021-000017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1-05-27 |
| 文 号: | 昌州水字〔2021〕5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军塘湖河红山水库至干河子大桥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
呼图壁县水利管理总站:
你单位委托新疆智维瑞佳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军塘湖河红山水库至干河子大桥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
呼图壁县军塘湖河红山水库至干河子大桥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位于红山下水库坝址下游1.1km至干河子大桥上游0.3km(对应军塘湖河河道桩号40+000~47+400)之间,河道两岸有大面积耕地,分布有联丰村、大土古里村、红山村、干河子林场等村镇。工程区东侧0.6km有201乡道,西侧1.2km有205乡道,北侧1km处有G312国道,交通较为便利。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护岸8.67km,其中左岸6.59km,右岸2.08km。本项目总占地面积30.26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8.97hm2、临时占地面积11.29hm2,工程挖方35.70万m3,填方39.07万m3,借方5.39万m3,弃方2.02万m3(全部运往项目区北侧3km联丰村垃圾填埋场),本工程无拆迁及移民安置问题。本工程为建设类项目,工程于2021年5月开始施工,计划于2021年10月完工,总工期6个月。项目总投资2578.92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805.24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昌吉州水利局组织专家对《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军塘湖河红山水库至干河子大桥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方案报告书》)进行了不见面技术审查,方案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对《方案报告书》做了修改完善。经研究,我局基本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工程建设方案及布局符合水土保持要求,无制约主体工程建设的限制性因素。下阶段应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和临时防护措施落实,严格控制工程占地面积,注意扰动地表的恢复,严格控制和减免生产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项目区地貌上属冲洪积平原区,工程占地区域内原有河道无防洪工程防护,河道两岸岸坡侧向侵蚀现象严重,现状地表多为砂砾、碎石及少量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土壤侵蚀类型主要是轻度水力侵蚀,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为1500t/(km2•a),土壤容许流失量为1500t/(km2•a)。项目建设所在的呼图壁县属于天山北坡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自治区级天山北坡诸小河流域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为30.26公顷,防治责任主体为呼图壁县水利管理总站。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经预测,工程建设扰动地表面积30.26公顷,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为3823.95吨,新增水土流失总量为1611.30吨,施工期是工程产生水土流失重点时段。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基本同意本方案设计水平年为工程完工后的后一年,即2022年。设计水平年时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87%、表土保护率不作要求、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草覆盖率20%。
(六)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本方案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和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基本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可以作为下阶段水土保持工作的依据。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产生的弃土(渣)要按报告确定的方案进行防护,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施工迹地进行平整和地表恢复,各防治区要按照布局严格落实土地平整、机械压实、排水沟、播撒草籽、编织袋装土拦挡、彩条旗限界、防尘网苫盖、洒水降尘等水土保持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本方案监测时段从施工准备期开始,至设计水平年结束,共计1.0年;监测范围为工程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依据和方法。该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229.1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补偿费9.08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做好下阶段的水土保持验收准备工作,切实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要重点加强对水土保持的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要求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时填报水土保持信息填报系统,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水平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及时向我局提交监测报告,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
(四)按规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设置弃渣场,应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我局审批。
四、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水办水保[2017]121号)的规定,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
五、水土保持验收材料应社会公开并及时向我局报备,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主验收的核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21年5月27日
上一篇: 关于批准执行自治州...
下一篇: 取水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