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4/2019-000016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1-30 |
文 号: | 昌州水函字〔2019〕1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申请将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作为项目前置要件进行并联审批的函 |
昌州水函字〔2019〕18号
关于申请将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作为项目前置要件进行并联审批的函
州政资局:
我局的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按照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要求应列入建设项目前置要件进行并联审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5号)第十条: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2018年1月10日,州发改委、水利局联合下发《关于严格落实将水资源论证作为涉水项目申报审批前置条件的通知》(昌州发改农经〔2018〕4号),将水资源论证批复文件作为各类涉水建设核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支撑性要件。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十八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根据以上所述,现申请在昌吉州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将“水资源论证(涉水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作为项目前置支撑性要件,进行并联审批。
特此申请!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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