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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18-08-15 20:02:5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取水许可审批

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652300218XK00300

二、适用范围

适用在昌吉州权限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行为,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2.【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五、受理机构

昌吉州水利局

六、决定机构

昌吉州水利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在跨县、市(园区)的河流、湖泊或界河取水的,由昌吉州水利局审批、发证。

2、用户年取地下水取水量100~5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昌吉州水利局审批。

3、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4、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遵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

5、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取用水户年取地下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取水许可申请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年取地下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其取水许可申请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报州水利局审核同意后,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申请。

八、申办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份数 是否提供电子材料 必要性说明 受理标准

取水许可审批资料

1 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原件 三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2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3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4 由取水所在县、市(园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书面意见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5 属于备案项目,提供有关备案的相关说明;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书)及审查意见;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7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核发取水许可证资料

1 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2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3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4 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5 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6 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7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原件及复印件 各一份 否 是 内容真实、准确、详实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综合窗口

(二)网上申报:用水户在各县市水利局提交申请材料后,由昌吉州水政办工作人员进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取水许可登记子系统(http://qsxk.mwr.gov.cn/wtlicnece/basepage/security/login.jsp)进行网上申报,经州水利局审核后,核发取水许可,保留档案资料。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取水许可审批办理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权限内核发取水许可证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

1.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

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取水申请: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应当场或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申领取水许可证或变更取水许可:

(1)根据取水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取水申请书,审批机关组织对取水工程的取水口、退水口等进行验收,核验符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写出取退水验收意见,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对没按规定要求设置的取排污口,审批机关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

(2)对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改变取水用途的,原审批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决定批准与不批准。

对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的,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决定

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签发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1、取水许可申请审批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24小时内;

2、核发取水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24小时内。

(二)承诺时限

1、取水许可申请审批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24小时内;

2、核发取水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24小时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二)收费依据

(三)收费标准

十三、结果送达

承诺日期25个工作日*24小时内经由窗口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昌吉州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二)电话咨询

0994-2267801

(三)网上咨询

www.cj.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昌吉州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昌吉州水利局总工办

(二)电话监督投诉

1.单位:0994-2267801、2352956

2.政务中心投诉电话:0994-2267802

(三)网上监督投诉

www.cj.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昌吉市宁边西路,昌吉州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5:30-19:00 (冬季)

周一至周五 上午 10:00-14:00 下午 16:00-19:30 (夏季)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昌吉州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州水利局水政水资源办公室

2.电话查询

0994-2267801

3.网上查询

www.cj.gov.cn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昌吉市宁边西路,昌吉州政务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2.电话查询

0994-2267801

3.网上查询

www.c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