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公里以内机井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 CJZ024/2019-000075 | 信息分类: | 水利、水务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04-24 |
文 号: | 昌州河长办函字〔2019〕1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上报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公里以内机井清单的通知 |
昌州河长办函字〔2019〕17号
关于上报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公里以内
机井清单的通知
玛纳斯县河长办、昌吉市河长办: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管辖的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公里以内取用地下水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实施”。2018年,自治区《关于规范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水办政资[2018]41号),明确了河道管理范围外延1公里范围内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农业取水许可证审批手续。
为抓好工作落实,现请玛纳斯县对涉及玛纳斯河玛纳斯县段、昌吉市对涉及头屯河昌吉市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外延1公里范围内机电井进行全面摸排,并建立机电井清单,列入清单的机电井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后,按照工作要求,移交流域管理机构管理。
附件:机电井清单
昌吉州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附件:
机电井清单
序号 井号 许可证号 机井使用者名称 机电井详细位置 用途 机井坐标 发放取水许可证时间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
经度 纬度
上一篇: 关于转发水利部印发...
下一篇: 关于呼图壁河河道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