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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河长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和《自治州河(湖)长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5 00:13:4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4/2018-000047 信息分类: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昌吉州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8-06-25
文  号: 昌州河长办〔2018〕9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河长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和《自治州河(湖)长巡查制度》的通知

昌州河长办20189

关于印发《自治州河长湖长联席会议制度》

和《自治州河(湖)长巡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

自治州河长制湖长制两项制度已经昌吉州全面实施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自治州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

2.自治州河(湖)长巡查制度

昌吉州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625

抄送: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各县市水利局

昌吉州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625日印制

附件1

自治州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自治区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贯彻落实自治州印发的《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自治州全面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在河流、湖泊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领导,发挥河长、湖长的统领作用,有效协调地方和兵团系统各级河段长、湖段(片)长及有关部门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决定建立自治州各级河长湖长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政决策部署,指导下级河段长、湖段(片)长和同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制定并实施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总结通报下级河段长、湖段(片)长及有关单位执行《意见》《指导意见》《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及其它配套措施的情况;协调解决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统筹推进地方和兵团系统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完成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形式和参加人员

联席会议由河长、湖长召集,或者由河长、湖长委托副河长、副湖长召集。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应包括所负责河流、湖泊的地方和兵团系统各级河段长、湖段(片)长、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同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具体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拟安排的重点工作任务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呼图壁河流域管理处和州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有关处(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州级河流河长、湖泊湖长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主汛期前和下半年应分别召集一次联席会议,上半年会议重点是安排全年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主汛期前会议重点是安排部署以河湖长制为抓手的主汛期前安全隐患排查、防洪抗旱、应急抢险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各项任务;下半年会议重点是检查督导全年工作的落实情况,以确保各级河(段)长、湖(段、片)长和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根据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需要,河长、湖长可以在规定的频次以外适时召开联席会议。

河长、湖长召开联席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明确下级河段长、湖段(片)长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根据协调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具体工作需要,自治州级河长湖长制联席会议可以邀请自治区、水利厅有关领导参加。

四、工作要求

地方和兵团系统各级河(段)长、湖(段、片)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制定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相关配套措施,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各单位要加强沟通交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对会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附件2

自治州河(湖)长巡查制度

为推动各级河(湖)长、各责任单位履职尽责,规范各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水利部 环保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自治区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自治州印发的《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自治州全面落实河长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河(湖)长除特别指明外,包括自治州和兵团师,县(市、区)和兵团团场,乡(镇)和兵团连队三级河(段)长、(段、片)长。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河(湖)长巡查是指各级河(湖)长通过对其责任河流(段)、湖泊(段、片)巡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或移交相关责任单位解决的行为。

第三条 河流、湖泊最高层级的河长、湖长是其责任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下级河段长、湖段(片)是其负责河段、湖段(片)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对其责任河湖定期、不定期开展巡查。

第四条 各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河(湖)长巡查履职,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河湖监测数据、水域岸线和河道采砂管理、入河湖排污、河湖治理保护项目等信息,为河(湖)长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五条 对于责任河湖,自治州和兵团师级河(湖)长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市、区)和兵团团场级河(湖)长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乡(镇)和兵团连队级河(湖)长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

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湖,应加密巡查频次,对于入河排污口的巡查定位每次巡查的必查内容。

第六条 河(湖)长原则上每年应对责任河湖进行全面巡查,存在问题较多的河段(湖区)应作为巡查重点。河(湖)长可以委托副河(湖)长对河(湖)开展巡查。

第七条 河(湖)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湖)岸、滩、水面是否存在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废、危废品等影响破坏水生态环境等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架泵、堵坝、扒口取水等行为;

(三)河湖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新增入河湖排污口,入河湖排污口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污情况;

(五)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砂;

(六)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种植或存在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等;是否存在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七)河道内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是否存在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八)河湖堤防等防洪设施是否完好;

(九)河(湖)长公示牌、水源地保护标识牌等标识设施是否存在破损、老化、未及时更新等问题;

(十)河湖监管、监测,入河湖排污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十一)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

(十二)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水环境安全的问题。

第八条 河(湖)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准确记录河(湖)长巡查日志,并建立巡查台账、问题清单、河(湖)长亲自签发的问题整改通知单、整改结果存档备查。

第九条 河(湖)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由自治州河(湖)长制办公室统一制作。

河(湖)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的问题(包括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采取措施、处理效果、移交有关部门或向上级报告的问题解决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现场解决的,要当即解决;需由有关单位解决的问题,由河长签发问题整改通知单,由联络员单位负责下发至相关责任单位限期解决。对超出自身责任范围、属于上级部门才能解决的问题,河长联络员单位应及时报上级河(湖)长,由上级河(湖)长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限期解决,河长联络员单位要跟踪并负责及时将问题处理结果反馈给和(湖)长。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单位接到河(湖)长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情况联络员单位按要求及时以书面材料反馈河(湖)长。

第十二条 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及时安排协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重大复杂问题,河(湖)长应赴现场察看解决。

第十三条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当采取查阅巡查日志、实地查勘、走访了解、调查问卷、明察暗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河(湖)长巡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十四条 河(湖)长巡查工作作为河(湖)长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河(湖)长不按规定巡查,巡查工作中敷衍懈怠,未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区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以及其他党政领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区内的重点河湖进行巡查,频次不定,巡查内容及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等参照本制度执行。

村级三员(协管员、巡查员、保洁员)巡查制度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