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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清河行动”实施河长集中巡河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2 16:16:4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4/2017-000273 信息分类: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昌吉州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7-10-12
文  号: 昌州河长办〔2017〕14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自治州开展“清河行动”实施河长集中巡河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自治州开展“清河行动”实施河长集中巡河工作方案》已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州开展“清河行动”实施河长集中巡河工作方案》

昌吉州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附件:

自治州开展“清河行动”实施河长集中巡河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河长制,落实河长责任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河长在常态化治河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昌州党办发〔2017〕86号)和《自治州河长巡查工作细则》(昌州河长办〔2017〕13号)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巡河目的

通过各级河长带头履行河长职责,对自治州境内列入州级、县级、乡镇级河湖名录的河湖分别进行全面巡查,掌握河湖总体情况,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务实抓推进,以责任促落实,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河长牵头抓总,层层抓好落实”的工作合力,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

二、集中巡河时间

2017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为集中巡河时间。列入州级名录8条河流的具体巡河时间由相关河流责任河长自行安排,相关河流河长办公室制定方案。列入县乡两级河湖名录河流的巡河时间参照本方案,由县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方案,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巡河人员

州、县(市)、乡(镇)三级责任河长、河段长及相关责任单位。

四、巡河内容

(一)开展责任河道现场巡查。重点督查责任河流各级河长、河段长是否设立到位和履职到位,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工作等河流保护工作推进情况。实地查看治水重点项目是否按要求推进,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区域是否整治到位,是否存在污水(生活、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等污水)直排情况,是否存在“四乱”问题(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是否存在侵占河道情况等。

(二)开展工作对接和问题督办。各级责任河长、河段长要结合本次集中巡河,组织开展责任河流推进河长制工作督办会,具体分析巡查发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和实施方案,督促县(市)、乡(镇)、村(组)和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三)开展河长制工作宣传活动。各县市要营造宣传氛围,通过电视、广播、微信新型传媒发布,张贴标语(横幅),组织志愿者发放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在辖区内掀起全社会关注河湖生态,人人争当河长制工作的义务宣传员、义务巡河员、义务保洁员、义务监督员。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河长责任意识。各级河长、河段长作为州域内责任河流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领会贯彻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关于推进河长制工作的相关要求,熟悉工作制度,做好此次巡河工作,并以此巡河掌握的情况,牵头指导制定所涉河流“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二)强化齐抓共管意识。河流所在县(市)、乡(镇)、村(社区)要强化执行意识,针对所辖河流保护问题,做到善于协调、勤于协调、敢于协调。环保、国土、农业、水利(务)、畜牧、财政、住建以及其它涉及河湖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强力支持、共同推进,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将问题解决在一线。

(三)强化联络员单位责任意识。州县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主动作为意识,协助实施好此次河长集中巡河行动。列入州级名录8条河流的巡河工作方案于2017年10月底前报州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长、河段长巡河工作结束后相关河流河长办公室要及时报送活动总结。

州河长制办公室,联系人:柴敬礼、闫蓉

联系电话:0994-2331786,手机:13565607665(柴敬礼)

13319051234(闫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