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0号
关于奇台县飞翔滴灌材料厂年产5000万米滴灌带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奇台县飞翔滴灌材料厂:
你单位报送的《奇台县飞翔滴灌材料厂年产5000万米滴灌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奇台县飞翔滴灌材料厂年产5000万米滴灌带项目位于奇台县半截沟镇腰站子村,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9°43′38.997″,北纬43°52′18.897″,项目区东侧、南侧、西侧为空地,北侧为田润丰滴灌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为新建项目,本次为补办环评,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已对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项目主要建设滴灌带生产线4条,水带生产线1条,年产5000万米(2000t)滴灌带,500t软水带,用地面积5951平方米。本项目不收集废旧滴灌带,不涉及造粒工序,原料为聚乙烯颗粒,均为外购,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2%。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一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3〕34号)、奇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奇台县飞翔滴灌材料厂申请办理造带环评手续的情况说明》,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化料挤出工段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一套“UV 光氧催化+二级活性炭”净化设备进行处理(活性炭碘值>800mg/g,更换周期一般不应超过累计运行500小时或者3个月),处理后经一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在搅拌设备上方安装集气罩,将废气通过管道引送至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集气罩捕集效率不得低于90%,布袋除尘器去除效率不得低于99%,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排放限值要求(100mg/m3、30mg/m3)。生产车间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加装换气扇,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浓度限值(4mg/m3、1mg/m3),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10mg/m3)。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冷却水排入循环水池自然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C级标准要求后冬季贮存,夏季用于厂区绿化。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具有减震、降噪、隔声、消声设计的设备,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合格产品经收集后进行外售处理;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活性炭、废灯管、废机油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固体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1.18t/a,从《奇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奇台县2023年污染减排项目相关要求的承诺函》中预计削减量中调剂(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 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VOCs | 1.18 | 奇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奇台县2023年污染减排项目相关要求的承诺函 | 2023年完成 | 82.1900 | 63.9325 | 64.5225 |
注:《奇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奇台县2023年污染减排项目相关要求的承诺函》中减排工程共减排VOCs82.19t/a。其中新疆骏晟能源装备有限公司4万吨专业钢结构厂扩建项目替代12.96t/a,新疆华锦活性炭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高品质物理法活性炭二期建设项目替代3.78t/a,昌吉州汇锦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县三个庄子镇马莲滩甲醇加注站建设项目替代0.0385t/a,奇台县金明节水制品厂滴灌带、水带加工建设项目替代0.899t/a,新疆东湾达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黑色沥青混合料和5万吨彩色沥青混合料环保型全封闭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替代0.59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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