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07号 关于新疆源铭强塑贸易有限公司年产5400吨塑料再生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5-15 18:36:16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107号


关于新疆源铭强塑贸易有限公司年产5400吨塑料再生颗粒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源铭强塑贸易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源铭强塑贸易有限公司年产5400吨塑料再生颗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苏通小微创业园,东侧为阜旺路,隔路为阜康市银翔钢结构有限公司,西侧为空地,北侧为新疆荣春腾达建材有限公司,南侧为新疆丝路时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9′26.404″,北纬44°09′23.893″。项目租用厂房2栋,主要建设塑料再生颗粒生产线2条,年产塑料再生颗粒5400吨。原料来源主要为阜康市各废品收购站回收的废旧塑料瓶盖及废旧塑料编织袋(不含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项目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9万元,占比7.09%。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九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1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为破碎废气(G1)、热熔废气(G2)。两条生产线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采用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0%,风机风量为5000m3/h)收集,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出;热熔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分别采用集气罩(收集效率为90%,风机风量为5000m3/h)收集,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效率为85%)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出。有组织排放废气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活性炭吸附装置采用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得低于800mg/g,废气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活性炭更换周期不超过1年,活性炭使用温度≤400℃。催化燃烧装置燃烧温度不低于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清洗废水和冷却水排入厂区自建的沉淀池(1座30m3)及循环水池(1座30m3)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强噪声设备设置罩壳、安装弹性钢垫或橡胶衬垫等隔声降噪设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分拣废物分类收集至厂区固废收集箱中,其中铁丝外售废品回收站,石块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残次品集中收集于生产车间残次品收集区,作为原料再利用;除尘灰定期清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在厂区储存;项目原料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及泥沙定期清掏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不在厂区内储存;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执行。废滤网、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项目建设1座10m2危险废物暂存间,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要求建设。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26t/a,颗粒物0.093t/a;倍量替代量VOCs0.52t/a,颗粒物0.186t/a,从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削减量中调剂(见附件)。

六、你公司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3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倍量替代总量(t/a)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t/a)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颗粒物

0.186

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2022年完成

272.442

233.3366

233.1506

VOCs

0.52

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2022年完成

40.701

10.5494

10.0294

注: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VOCs原有指标40.701t/a,本次是第十二次替代,替代后VOCs剩余量为10.0294t/a。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颗粒物原有指标272.442t/a,本次是第十二次替代,替代后颗粒物剩余量为233.1506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