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18号
关于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阴极浇铸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阴极浇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甘河子镇阜康产业园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理坐标为E88°21′42.121″,N44°5′48.821″,项目利用厂区内废弃的3万吨铝用碳素项目所用的阳极组装生产车间,占地面积7000㎡。主要建设内容:新建4条预加热生产线,2条浇铸生产线,1条抛丸除锈生产线。主要工序:将钢棒和新炭块组装成新阴极。辅助工程包括成品仓库、原材料仓库,供电依托现有厂区自供电厂。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10%。
该项目已经我局2024年第一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审查意见(阜环函〔2023〕3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抛丸除锈及熔炼、浇铸工段各设置1套布袋除尘器,产生的颗粒物采取集气罩+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焊接工序设置一座移动式焊烟净化器,颗粒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送入袋式除尘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0%;预热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及《关于开展昌吉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重点区域氮氧化物限值要求(氮氧化物≤50mg/m³)。无组织废气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通过厂区下水管网排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中表1要求后回用于厂区工业生产,不得外排;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加强设备维护、隔声、减震等防护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除尘器收集粉尘、除锈渣、废耐火炉渣经收集至一般固废暂存间内,定期外售处理;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清运处置。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贮存及制度性管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及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未超过厂区现有工程总量,不另行申请排放总量。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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