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75号
关于新疆阜康土墩子煤田火区灭火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瑶池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阜康土墩子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东南甘河子镇西面 7km 处,行政区划隶属阜康市甘河子镇管辖。火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17′01.880″,北纬44°05′26.920″,该火区共有两处子火区,分别为1号火区和2号火区,总面积67436m2。1号火区位于西部,面积17451m2,最大燃烧深度45m,最大燃烧底界标高+903m。2号火区位于东部,面积49985m2,最大燃烧深度80m,最大燃烧底界标高+940m。火区初步设计采用剥离、钻探、注水、注浆及覆盖的综合灭火方法,治理目标以达到彻底熄灭为标准。火区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的剥离方式,剥离工程量为15.8万m3;火区钻孔133个,长度5887m;注水工程量100696.89m3,火区水源优先取用火区西侧采坑积水,不足部分来源于火区东侧约5.5km处的甘河子河河水补充,不开采地下水;1号火区不注浆,2号火区注浆量为194904.11m3;覆盖用土量为14.96万m3,土源地均位于1号火区北部约320m处,1号土源地面积5709m3,2号土源地面积2186m3,土层厚度5~20m不等,平均厚度18.2m,土质为黄土或粉土,总赋存土体约300万m3。无工程残煤产生。灭火施工工期为9个月。项目总投资3905.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4万元,占总投资的7.27%。
该项目详细勘查报告已获得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批复(《关于对<阜康土墩子煤田火区详细勘查报告>的批复》<昌州应急〔2025〕3号>)。该项目初步设计已获得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阜康土墩子煤田火区灭火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的批复》<昌州政函〔2025〕58号>)。根据中煤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5〕1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第十四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火区治理区占地为裸土地,取土场等配套设施临时占地为荒草地,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严格划定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对土壤和植被的扰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对于剥离物设计不采用排土场集中堆存方式,依托火区现存地裂缝系统及自然沟谷地形,对场地平整工程产生的剥离物实施原位回填处置;开挖或取土前应先将有植被分布区域的表层土单独剥离,集中堆放,待施工完毕后,用于恢复原地表层。火区取土场、临建工区、供水工程、供电工程、施工临时便道等临时占地的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取土须在规定的土源地进行,禁止随意取土,减少生态环境扰动。灭火结束后拆除临时设施,待项目区覆土后,应及时进行撒播草籽,恢复地表生态与项目区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同时应按要求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取土后的裸露地面应采取遮盖措施,并洒水降尘。施工前规划好施工路线,利用已有道路,对道路进行平整、铺设砂砾石并压实,限制作业带宽度,剥离及覆盖施工时应采取施工作业面洒水及路面洒水降尘的措施,施工场地出入口须设置清洗车轮的设施,施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物料运输车辆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同时建立车辆管理台账。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用于治理区洒水降尘。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作业设备,夜间禁止施工,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泥浆及岩屑采用两座20m3防渗沉淀池沉淀自然干化后,回填于火区治理区。施工期机械设备及汽车维修保养会产生少量的废机油、废润滑油等暂存于撬装式一体化危废贮存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处置方式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至封闭式垃圾箱后清运至阜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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