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73号
关于阜康市天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万头生猪现代循环农牧业示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行政许可决定
阜康市天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阜康市天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万头生猪现代循环农牧业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相关材料收悉并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你单位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并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并能满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承诺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义务,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你单位已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版、电子版PDF格式原件各1份;若有删除不宜公开信息内容的还须提供删减后的电子版PDF格式原件1份)。
(三)你单位承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阜康市上户沟乡小泉村,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12'19.5794",北纬44°11'51.7926"。原有项目年存栏生猪2250头。主要建筑物包括猪舍10栋,建筑面积共8000m2,每栋猪舍配备1座料塔,职工宿舍1栋,建筑面积450m2,粪污收集池1座,面积为100m2,堆粪场1座,面积为300m2,氧化塘1座,面积为3200m2。本项目扩建后年存栏生猪22250头。新增建筑物包括新建猪舍8栋、料塔4座、堆粪场1座、粪污收集池1座、氧化塘1座及其他配套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3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2万元,环保投资占比5.5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区域设置施工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前清洗车轮及车身,渣土车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施工期产生的无组织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恶臭。本项目圈舍内产生的无组织恶臭通过在饲料中添加EM等微生物复合菌剂,圈舍内的粪便定时清理同时定期喷洒除臭剂,圈舍四周进行绿化等措施;堆粪发酵区产生的无组织恶臭采取添加物理吸附剂、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粪污处理区产生的无组织恶臭通过在粪污池、厌氧塘覆膜、定期喷洒除臭剂、加强周边绿化措施;圈舍内、堆粪发酵区、粪污处理区产生的无组织恶臭中臭气浓度排放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H2S及NH3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二级标准。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区设置临时沉淀池,机械设备、车辆冲洗废水排入临时沉淀池,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作施工生产用水;施工人员生活依托现有生活设施。运营期项目废水主要为尿液、圈舍冲洗废水。项目采用干清粪工艺,尿液、圈舍冲洗废水经漏缝地板加虹吸管装置收集至粪污收集池进行固液分离,液态经管道进入厌氧氧化塘处理成液体有机肥,达到《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要求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冬季储存在粪污收集池,废水不得外排。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加强维护保养;运输车辆控制车速,严禁鸣笛;合理安排工期,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运营期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项目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建筑垃圾运往当地环卫及城建部门规划的场所统一集中处置。运营期产生一般固废包括粪便及沼渣;危险废物包括病死猪尸体、兽用医疗废物、消毒及防疫废物。猪粪便及沼渣拉运至堆粪发酵区采用堆肥工艺好氧发酵,发酵后的固体肥料需满足《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等相关要求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病死猪尸体采用安全填埋井填埋处理或委托病死畜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兽用医疗废物、消毒及防疫废物分类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三、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进行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建设及运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运行台账,加强生产及配套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项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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