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71号
关于新疆呼图壁县雀尔沟河哈族坟3号桥至乌伊公路桥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呼图壁县水利管理站: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呼图壁县雀尔沟河哈族坟3号桥至乌伊公路桥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昌吉州呼图壁县雀尔沟河红山水库上游12.8km处和乌伊公路桥上游3.6km处。本次工程治理段总长7.27km,拟建护岸总长6.15km,共分为两段,上段位于红山水库上游7.7km至哈族坟3号桥下游2.2km(对应雀尔沟河河道桩号43+500~47+390)之间,治理河段长3.62km,拟建护岸长2.93km(起点坐标东经86°31′40.143",北纬43°58′53.656",终点坐标东经86°31′36.432",北纬44°00′32.514");下段位于乌伊公路桥上游3.6km至乌伊公路桥(对应雀尔沟河河道桩号63+530~67+210)之间,治理河段长3.65km(起点坐标东经86°33′08.345",北纬44°08′45.037",终点坐标东经86°33′04.0193"′,北纬44°10′39.805"),拟建护岸3.22km。工程占地面积包括永久性占地和临时性占地,永久占地面积为266.13亩,临时占地面积为157.39亩。项目总投资2578.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占总投资的1.86%。
根据新疆邦康设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5〕7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第十三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混凝土采用商业混凝土,不在项目区现拌混凝土。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定时洒水降尘。对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堆放应采取封闭、半封闭和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场地应及时清理,沉淀池开挖后土石方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降尘措施。及时对因施工导致的裸露地面进行恢复绿化,施工扬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要求。运输车辆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主要为混凝土养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采用草席吸收,不外排。施工人员居住全部通过租用当地民房解决,不新建临时生活区,日常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当地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加强对作业机械及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厂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车辆冲洗平台设置的沉淀池产生的底泥清掏自然干化后用于基础回填或用于填筑临时道路。废弃土方沿着堤岸坑洼处就地平整。施工期生活垃圾经营地设置的垃圾收集箱集中收集后由呼图壁县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弃渣禁止随意堆存,集中收集后全部清运至呼图壁县城建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动植物保护和防止水土流失等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占地产生的不利影响,划定施工范围,在施工营地、防洪堤周边等设置警示标牌,任何施工人员和器械不得越过红线施工或任意活动。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施工范围红线内尽量保留现有植被,应及时对施工中破坏、扰动的地面进行砂砾石覆盖,减少水土流失的发生。对建设中永久占用草地部分的表层土予以收集保存,以便施工结束后复垦或选择当地适宜植物及时恢复绿化。敏感区周边施工方案、临时用地布设、工程占地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施工期加强对项目区雀尔沟河的管理、保护、巡护工作。加强固体废物、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生活污水禁止排入河道中,固体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用的草地进行恢复,对施工区域两侧播撒草籽,待施工完成后进行生态补偿。施工期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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