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70号
关于新疆玛纳斯芦草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县国盛新能源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玛纳斯芦草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城210°,直线距离54km处,玛纳斯河的南岸、芦草沟一带,行政区划属玛纳斯县芦草沟乡管辖。火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5°52′14.275″,北纬43°54′12.848″,该火区共有5个子火区,1号子火区东西长约381m,南北宽约181m,圈定面积69162m2;2号子火区东西长约147m,南北宽约82m,圈定面积10387m2;3号子火区东西长约272m,南北宽约86m,圈定面积23452m2;4号子火区东西长约411m,南北宽约153m,圈定面积63131m2;5号子火区东西长约537m,南北宽约325m,圈定面积137042m2。合计圈定温度异常范围303174m2。火区初步设计采用剥离、钻探、注水、注浆及覆盖的综合灭火方法,治理目标以达到彻底熄灭为标准。火区采用以阶梯式为主,斜坡式为辅的剥离方式,剥离工程量为677.04万m3,在5号子火区南侧设置1处弃土场,面积为44.81hm2,容量为735万m3;火区总钻孔个数为761个,长度为85083m;注水工程量629890m3,根据火区详勘报告调查,1号子火区西北侧的玛纳斯河作为火区灭火工程水源,不开采地下水;注浆工程量为1728585m3,选用水土比为1:1的复合凝胶泥浆灌注;覆盖用土量为83.17万m3,土源地位于4号子火区东侧约0.27km处,面积约8.47hm2,土源赋存黄土总量约107.94万m3。无工程残煤产生。灭火施工工期为2年。项目总投资33901.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5万元,占总投资的2.14%。
该项目详细勘查报告已获得昌吉回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批复(《关于对<玛纳斯芦草沟煤田火区详细勘查报告>的批复》<昌州应急〔2024〕107号>)。该项目初步设计已获得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玛纳斯芦草沟煤田火区灭火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的批复》<昌州政函〔2025〕57号>)。根据新疆水木清华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5〕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第十三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占地为草地、林地及裸土地,施工期尽量减少占地,严格划定施工活动范围,减少对土壤和植被的扰动,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开挖或排土前应先将有植被分布区域的表层土单独剥离,集中堆放,待施工完毕后,用于恢复原地表层。火区取土场、弃土场、供水工程、供电工程、施工临时便道等临时占地的布设,应在开工前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确需占用的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和采取补偿措施。施工期剥离产生的土石方堆弃至弃土场,弃土场达到排弃高度时实施平台覆盖泥岩,边坡覆盖砾石、块石,平整碾压并洒水结皮;弃土场周边布设挡渣墙、截排水沟,待治理工程结束后进行场地平整、植被恢复。取土须在规定的土源地进行,禁止随意取土,减少生态环境扰动。灭火结束后拆除临时设施,待项目区覆土后,应及时进行撒播草籽,恢复地表生态与项目区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同时应按要求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剥离物及黄土装卸过程、取土场取土和土地平整过程均应采取定期洒水降尘措施,剥离物及取土后的裸露地面应覆盖防尘网或防尘布。施工前规划好施工路线,利用已有道路,对道路进行平整、铺设砂砾石并压实,限制作业带宽度,剥离及覆盖施工时应应采取施工作业面洒水及路面洒水降尘的措施,施工场地出入口须设置清洗车轮的设施,施工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物料运输车辆应加装密闭盖,机械、车辆使用标准汽柴油,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火区取土场、弃土场、供水工程等临建设施应远离玛纳斯河,施工材料及临时堆土不得堆放在河道附近,禁止将固体废物、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等排放或堆放至玛纳斯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并且做好项目区截排水工作。本火区距离玛纳斯河较近,1号子火区西侧和2号子火区北、西、南侧应设置防渗挡土墙,挡土墙至第一台阶间土方回填区域铺设防水土工布,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编制防渗挡土墙专项设计,在挡土墙施工过程中需控制施工范围并及时清淤疏通泄洪通道。项目工区利用火区东北约0.58km天安煤矿现有工业场地已有设施,生活污水排入新建的一座处理能力为15m3/d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用于治理区洒水降尘,严禁排入玛纳斯河。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机械作业设备,夜间禁止施工,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清运至玛纳斯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施工弃渣集中收集后清运至玛纳斯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施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机油、废润滑油、沾油手套、劳保用品等)暂存于购买的撬装式一体化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处置方式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标准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你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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