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5〕69号
关于阜康市天禹三和矿产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10万吨石油压裂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天禹三和矿产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市天禹三和矿产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年加工10万吨石油压裂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城区北侧96km处,租用新疆油田准东采油厂彩南小区现有厂房,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25′01.920″,北纬44°58′13.194″,占地面积14658.4m2。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新建4条石油压裂砂生产线,内设水洗、烘干、筛选系统,规模为年产10万吨石油压裂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生产车间、库房及宿舍楼各1座,配套原料仓及封闭成品筒仓,用于原料和成品堆放,配套建设公用、辅助及环保工程。本项目干燥炉采用电加热,不使用燃煤、燃油等燃料。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占总投资的7.33%。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讨论后不予立案处罚,并出具不予立案审批表。
根据新疆辰光启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5〕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5年第十二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干燥塔出口及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收集效率不低于90%),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风机设计风量不低于3000m3/h),最终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120mg/m3)。原料及产品存放在封闭的筒仓内,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1.0mg/m3)。加强机械、车辆维护保养,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的洗砂废水和进出车辆的冲洗废水经循环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通过现有排水管网排至项目区西侧5km处的彩南作业区大区的污水集中处理站集中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主要采取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吸音和减振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外售综合利用。沉淀池底泥定期清运至当地固废填埋场。废弃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和转移。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企业须建立严格的环境管理体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22604t/a。项目位于不达标区,污染物削减源实行倍量替代,污染物倍量替代量为颗粒物0.45208t/a从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减排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和环保设施隐患排查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4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0.45208 | 工程 | 151.9892 | 151.53712 |
(说明: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减排量原有颗粒物削减量272.44吨,上一次替代新疆科林思德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阜康区块煤层气开发项目(一期工程)后颗粒物剩余151.9892吨,本次替代后颗粒物剩余151.5371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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