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94号
关于新疆呼图壁县齐古-沙湾区块勘探开发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亚新煤层气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呼图壁县齐古-沙湾区块勘探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所在区域行政区划隶属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南部南天山煤矿区,东北距呼图壁县县城约43千米,北距雀尔沟镇约7.2千米,南距S101公路约4.3千米,西距塔西河哈萨克民族乡约15千米,东距阿什里乡35千米,临时占地面积115019m2。本项目拟部署3口勘探井,井号为亚新1、亚新1-1、亚新2,井深分别为4240米、2350米、2980米,采用常规三开井身结构,一开采用膨润土聚合物钻井液;二开采用复合盐钻井液;三开采用复合盐钻井液。工程内容包括钻前工程、钻井工程、试井工程、封井及公用工程,建设周期为6个月(钻井期3个月,试井期3个月)。项目总投资37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4.86%。
根据新疆格润特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三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占地面积,尽量避让植被较多的区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对临时占用地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态经济补偿和恢复植被,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物,严禁施工人员捕猎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地貌原状,减少水土流失。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低速慢行,不得超载,易起尘物料在运输、存放时加盖遮盖物,最大限度防止扬尘扩散,施工期扬尘等执行《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试井期产生的煤层气通过专用管线引入高度15米的火炬放空燃烧,污染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并加强机械、车辆的维护,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须完成编码登记。废气排放执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及《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相关标准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钻井废水、试井废水和生活污水,钻井废水由泥浆不落地系统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泥浆调配,最终排入收集罐中,待钻井结束后由施工队回收用于其他井场钻井;试井废水经泥浆不落地系统收集于试井废水专用储罐,经沉淀预处理后拉运至呼图壁县丰泉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区不设置施工营地,生活污水主要为施工人员的盥洗废水,租赁民房原污水处理设备仅为化粪池,施工队租赁民房后修建环保厕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定期拉运至呼图壁县丰泉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较大的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措施,加强检查、维护和保养机械设备。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疏导进入施工区的车辆,禁止运输车辆随意高声鸣笛,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钻井泥浆为水基泥浆,钻井采用“泥浆不落地系统”,钻井期钻井岩屑随泥浆一同进入泥浆不落地系统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体回用于钻井液配备,分离后的岩屑临时贮存于防渗泥浆池进行固化处理后送至工业固废填埋场进行处置;本项目废防渗材料、废润滑油、危险废物包装材料、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及处理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本项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过程中应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转移过程应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定期清理至呼图壁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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