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93号 关于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搬迁危废库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11-08 16:45:29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293号

关于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搬迁危废库房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搬迁危废库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阜康市甘河子镇阜康重化工工业园区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22'14.8584",北纬44°5′19.780″本项目DL废钛系贮存库北侧为组装车间及碳块库,东侧为20000吨铝材仓库,南侧为空压仓库及电子烟净化装置;铝灰贮存库北侧为厂区绿化带,东西两侧为空地,南侧为厂区边界;废机油和热解废焦油贮存库相邻,四周均为空地。项目拟将厂区内原有4座750㎡、225㎡、132.6㎡、459㎡闲置库房改造成DL废钛系催化剂、铝灰、废机油以及热解焦油危废贮存库。项目危废贮存库仅贮存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DL废钛系催化剂(722-007-50)、铝灰(321-024-48)、废机油(900-214-08)和热解焦油(300-001-11),暂存后定期交给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项目不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和处置。项目总投资40万元,均为环保投资。

根据吐鲁番天熙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4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二十三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铝灰贮存库采用10000m3/h 风机形成微负压对仓库内废气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不得低于80%),经过管道输送进入干式过滤器,再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效率不得低于50%)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机油和热解焦油贮存库均采用10000m3/h 风机形成微负压对仓库内非甲烷总烃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不得低于80%)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效率不得低于50%)后分别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运营期厂界废气无组织及有组织排放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要求;厂区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及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本项目活性炭更换频率不得低于每3个月更换1次。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废水产生。项目仅为危险废物临时存储,无工艺废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控制车速,禁止随意鸣笛,选用低噪声排风扇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危废贮存库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贮存库,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及处置,危废处置单位须使用专用车辆至厂内收集、转移危险废物,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外运、转移。危险废物转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执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VOCs0.0144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VOCs0.0288t/a,从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削减量中扣除(见附件)。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倍量替代量(t/a)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  指标(t/a)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VOCs

0.0288

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

2022年完成

19.743

19.62662

19.59782

注:2022年阜康市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VOCs原有指标19.743t/a,上次替代后VOCs剩余量19.62662t/a,本次替代替代后VOCs剩余量19.59782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