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45号 关于新疆杰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小微收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9-14 11:42:45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245号

关于新疆杰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小微收集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杰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杰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小微收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奇台县凌云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院内,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89°40′6.041″,北纬44°4′22.290″。项目为新建项目,租赁奇台县凌云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库房进行防渗处理,建设贮存库(约600m2),设置废润滑油罐区、桶装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贮存区、含铅废物贮存区和其他危险废物贮存区。项目设计年收集周转危险废物5000吨,年最大贮存量为406t,其中,废药物、药品最大贮存量0.5t,年贮存转运量3t;农药废物最大贮存量0.5t,年贮存转运量5t;木材防腐剂废物最大贮存量0.5t,年贮存转运量2t;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最大贮存量10t,年贮存转运量100t;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最大贮存量350t,年贮存转运量3000t;染料、涂料废物最大贮存量2t,年贮存转运量20t;有机树脂类废物最大贮存量2t,年贮存转运量50t;感光材料废物最大贮存量1t,年贮存转运量20t;含汞废物最大贮存量0.5t,年贮存转运量20t;含铅废物最大贮存量30t,年贮存转运量1620t;石棉废物最大贮存量1t,年贮存转运量10t;其他废物最大贮存量5t,年贮存转运量100t;废催化剂最大贮存量3t,年贮存转运量50t。各危险废物最大贮存周期为1年。本项目仅收集昌吉州范围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单位、社会源以及年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总量10吨以下的其他单位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仅进行收集、贮存,不涉及危险废物的处置及利用,后期将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及利用。项目总投资56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8.9%。

根据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4〕23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第十九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收集的废油由输油泵送入储罐贮存,储罐呼吸口设集气罩,经活性炭(活性炭密度为450kg/m³,碘值不低于800mg/g,更换频次为2次/年)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要求。项目收集暂存的其他类别危险废物只进行贮存周转,全程不对其进行拆封、倾倒、分装、混装等操作,各类危险废物于室温下贮存。经专用车辆运至厂内,入库与转运出库的包装方式不变,固态危险废物采用符合要求的容器或包装物分类堆放贮存,液态和半固态危险废物以桶装密闭保存,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无需用水,故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更换的破损包装及生活垃圾。更换的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及更换的破损包装暂存于贮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23号)相关要求对其进行贮存、转移及制度性管理。项目租赁现有标准化厂房进行建设,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进行场地建设。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项目严格执行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贮存区地面采取防腐防渗措施,建设导流槽、围堰、事故池等应急设施,并采取分区防渗及严格的地面防渗措施,预防泄露废水进入地下水及土壤环境。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工程环境监理,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