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29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设施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
发布日期: 2024-08-24 16:58:52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4〕229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设施配套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水资源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设施配套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改建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二工镇,延续老土渠进行改造,防渗改造头工干渠全长3.17公里及渠道附属设施,新建输水管道20.07公里及管道附属设施,配套沉砂池、调节池、管理站房等;根据功能区划的不同分为渠道附属设施区、管线及附属设施区、配套建筑物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便道区。改造土渠起点位于头工干渠、贡拜沟干渠、东二畦交汇处(东经89°16′41.96″,北纬43°56′58.36″),末端至新建1#沉砂池进水口(东经89°17′52.54″,北纬43°57′28.80″),新建管线起点接1#沉砂池下游清水池,末端至6#沉砂池(东经89°21′01.59″,北纬43°58′19.93″),其中:新建输水主管道7.225公里,管道沿线配套建筑物28座,包含检修排气井5座、分水井5座、排气井4座、排空井1座、管线跨沥青路面6处、跨砂砾石路面6处、跨洪沟桁架1处;新建机井连接管12.845公里,管道沿线配套建筑物44座,包含分水井7座、排气井6座、连接井18座、管线跨沥青路面4处、跨砂砾石路面9处。项目总投资2110.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4.74%。

根据新疆天地源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4〕1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十八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主要生态破坏在施工期,工程施工过程严格遵循分区分段施工,尽量缩短工期,减少因施工造成的环境影响。土方开挖过程应分层进行开挖,对施工区域内涉及耕地区域进行表土剥离,并单独堆放,加盖苫布;堆土应分层有序堆放,并控制合理的堆放边坡,避免土壤散逸污染道路,开挖的土方临时集中堆放在项目区,设置临时围挡,防尘网苫盖,堆放土壤堆置表层还可采取人工洒水措施促进结皮,避免因起风造成扬尘,待施工结束后,分层回填,将先行剥离的表层腐殖质土壤回填至施工迹地表面,促进土壤有机质的形成,以利于后期植物措施的有效实施,减少对表层土壤的影响。施工期废水及固体废物严格按照各项措施处理处置,避免污染周边土壤环境,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减少机械设备油类跑冒滴漏对土壤的影响。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施工完成后,需对临时占用土地进行恢复及采取绿化美化等措施。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每天洒水4-5次。施工现场场地清理、沉淀池开挖后土石方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降尘措施。及时对因施工导致的裸露地面进行恢复绿化。运出车辆应采取遮盖、密闭措施,不得超速,尽可能防止运输的物料洒。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加强环境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宣传教育,严禁向地表水体排放任何废水;产生的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收集后由吉木萨尔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产生的生活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由吉木萨尔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四)施工期噪声防治措施。采取低噪声设备、距离衰减、基础减震等措施;建设封闭式管理站房、离心泵接头处采用软管连接,安装隔声垫、消声器、离心泵接头处采用软管连接,安装隔声垫、消声器等降噪措施,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应及时运至指定弃渣场堆放,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沉淀池产生的少量底泥,集中收集后,由吉木萨尔县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分期建设工程的,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