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28号
关于阜康市金合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不定型耐火材料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金合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市金合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不定型耐火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产业园阜西区苏通小微创业园经一路,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9′8.395″,北纬44°9′45.558″。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年产3万吨不定型耐火材料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2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6万元,占总投资的3.76%。
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4〕1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十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破碎、筛分工序设备为密闭设备,产生的粉尘密闭负压收集。破碎、筛分工序共用一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的烟囱(DA001)排放。磨粉工序设备为密闭设备,产生的粉尘密闭负压收集,通过磨粉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配料工序设置集气罩收集废气,混料搅拌工序为密闭设备,产生的粉尘密闭负压收集,与配料工序共用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DA003)的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无组织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的限值要求。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生活污水通过园区管网,最终进入阜康市西部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所有设备均须置于车间内,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包装材料外售废品回收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定期清运处置。生产过程中的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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