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新环执法发〔2021〕274号),进一步做好昌吉州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计划性检查(含日常监督检查、年度现场执法计划所涉及的专项执法检查等)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每季度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进行信息公开,不断提高抽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强化随机抽查制度落实,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
二、工作任务
(一)每月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按比例抽取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并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完成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部分没有账号的园区环保部门按比例要求自行线下开展。
(二)实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及时性、有效性。
三、动态更新“两库”信息
污染源库: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监督和监管执法职责,每年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更新“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污染源数据(取得环评批复后的建设项目企业及时录入动态更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注意:1.已搬迁企业需更新企业地址、所属区域并勾选不参与双随机;2.企业长期停产需更新生产状态并勾选不参与双随机;3.企业破产需注销并勾选不参与双随机)纳入随机抽查对象范围内。
人员信息库:根据执法人员在编在岗实际,每年定期更新人员信息库(具体实施时间以州执法支队通知为准),确保各抽查任务按时按要求完成。
四、随机抽查比例要求
1.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由州生态环境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每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另行下发)。
最低抽查比例:州本级每季度至少对昌吉州行政辖区内5%的重点污单位进行抽查;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检查一遍)。
2.一般排污单位: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外的其他监管对象。
最低抽查比例:州本级至少按照1:5的比例(系统中执法部门的“双随机”执法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是指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环境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按照上述条件,梳理2024年刑事犯罪、受到行政处罚超过20万元、12369网络平台信访投诉3次及以上的企业,经州局联审会最终确定2025年特殊监管对象23家。
最低抽查比例:州本级每季度至少对昌吉州行政区域25%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0%的特殊监管对象进行抽查。
五、严格履行抽查程序
每月随机抽取的执法任务将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派发至执法人员手机终端,接收随机抽查任务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随机抽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特殊情况可结合非现场开展),按照“十必查”的工作要求,通过执法终端将随机抽查结果录入《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或《非现场检查记录表》后提交上传,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保证上传数据质量和时效性,严防空白数据、无效数据和重复数据。
六、及时公开抽查信息
一是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随机抽查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将随机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按照检查情况,检查结果信息公开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发现问题,但是属于其他部门监管,需要移送或通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三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四是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五是随机抽查信息公开工作应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全年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追踪违法问题,监管处罚到位。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同时要加强对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的双重管理,做到执法过程全流程追溯,执法结果经得起推敲。对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进行持续追踪,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对可立行立改的轻微问题,要督促企业按时整改到位,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用足、用准、用好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确保违法问题处理到位,监管责任履行到位。
(三)强化业务指导,确保工作成效。州执法支队和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为随机抽查工作开展主体,州执法支队负责对全州随机抽查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定期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帮扶和监督检查,宣传亮点成效及典型案例,通报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信息报送,定期总结评估。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部门要及时制定年度“双随机”工作方案,每季度结束前的5日内,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填报《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州执法支队于每年12月5日前向自治区执法局报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年度总结。
附件:
1.2025年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人员信息公开表
2.2025年特殊监管对象名单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3日
附件1
2025年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人员信息公开表
序号 | 检查人员 | 所在单位 | 执法证号 | 检查时间 |
1 | 杨元春 |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1050015023 |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
2 | 马凯瑞 | 31050015045 | ||
3 | 陈琪 | 31050015043 | ||
4 | 康园园 | 31050015038 | ||
5 | 王金武 | 31050015041 | ||
6 | 马维雄 | 31050015027 | ||
7 | 楚战军 | 31050015030 | ||
8 | 杨海洋 | 31050015056 | ||
9 | 李健 | 31050015055 | ||
10 | 阿塔吾拉·阿布来提 | 31050015031 | ||
11 | 徐新建 | 31050015059 | ||
12 | 田苗苗 | 31050015029 |
附件2
2025年昌吉州特殊监管企业台账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县市 | 纳入原因 | 备注 |
1 | 昌吉市城北污水处理厂 | 昌吉市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
2 | 昌吉市生活垃圾城北填埋场 | 昌吉市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
3 | 昌吉市昊慧盛塑料制品厂 | 昌吉市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
4 | 昌吉市广法商务服务有限有限公司 | 昌吉市 | 刑事犯罪 | |
5 | 新疆快客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昌吉市 | 刑事犯罪 | |
6 | 新疆宇鑫龙邦建材有限公司 | 阜康市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
7 | 新疆五鑫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 阜康市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
8 | 阜康市新天源科技有限公司 | 阜康市 | 信访投诉3次及以上 | |
9 | 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 | 阜康市 | 信访投诉3次及以上 | |
10 | 新疆龙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阜康市 | 信访投诉3次及以上 | |
11 | 阜康市荣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阜康市 | 刑事犯罪 | |
12 | 阜康市小红沟华建节能环保砖厂 | 阜康市 | 刑事犯罪 | |
13 | 新疆宝鑫炭材料有限公司 | 呼图壁县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
14 | 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公司 | 呼图壁县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刑事犯罪 | |
15 | 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呼图壁县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
16 | 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吉木萨尔县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
17 | 新疆明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木垒县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
18 | 奇台县鼎发砖厂 | 奇台县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
19 | 中粮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奇台糖业分公司 | 奇台县 | 信访投诉3次及以上 | |
20 | 昌吉吉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准东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
21 | 新疆新能源(集团)准东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 准东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
22 | 新疆准东金盆湾水林有限公司 | 准东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
23 | 新疆神火煤电有限公司 | 准东 | 行政处罚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 |
备注:经2024年12月26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第二十七次行政审批联审会议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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