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发现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
正常运行的问题未及时处理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呼图壁县某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控在线设备在2026年1月1日至1月4日期间,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每日1次自动核查均未通过,立即委托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监测设备开展了比对监测,比对显示,水质在线自动方法监测值与试验室标准溶液开展的比对试验相对误差为21.9%,大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规定的±10%的要求,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为不合格,负责运维在线监测设备的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对废水总排口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维中,未及时处理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每日1次自动核查未通过的问题,导致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为不合格、数据失真。
负责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的技术服务机构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查处情况】
2026年1月2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技术服务公司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此案是《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实施以来昌吉州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第一案”,案件的查处,打响了2026年依法治理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第一枪”,对昌吉州辖区内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起到了震慑作用,警示第三方机构要认真学习相关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要摈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如果违法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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