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401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13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2〕3-0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3-01号 奇台县永晨旺砖厂(未批先建案)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2〕3-01号
奇台县永晨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MA79GHL72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毅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东湾镇中渠十八村33号
我局于2022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煤矸石多孔砖生产线改建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1.营业执照复印件;2.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现场照片;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7.法人授权委托书;8.“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通知书;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我局于2022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2〕3-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在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陆佰元整(73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奇台县财政局
户 名:奇台农村商业银行东大街支行
账 号:81001011201010589277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
上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