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1〕8-02号 新疆宏祥棉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2-02 17:13:50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1-00077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12-02
文  号: (昌州环罚字〔2021〕8-2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1〕8-02号 新疆宏祥棉业有限公司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8-02号


新疆宏祥棉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673409847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达瑞

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乐土驿镇赵家庄村                                       

我局于20211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棉尘堆放点装卸棉尘时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11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棉尘堆放点装卸棉尘时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2.2021年11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厂长马新安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2021年11月5日18时5分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在棉尘堆放点装卸棉尘时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4.新疆宏祥棉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你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马新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马新安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11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8-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为肆万捌仟壹佰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壹佰元整罚款(481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