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078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27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1〕5-0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1〕5-08号 阜康市鑫晟源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批先建案)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5-08号
阜康市鑫晟源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580216800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金箱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产业园西区(东建钢构北侧)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至11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即开工建设。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10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建设项目已经建成。
2.2021年10月8日、11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厂长吴常士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阜康市鑫晟源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1年10月8日11时18分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经建成。
5.2021年10月8日调阅的项目授权委托书、郓城县鑫林木业有限公司与阜康市鑫晟源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阜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阜康市鑫晟源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板材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阜环函[2017]154号)证明你单位项目的总投资额。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5-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认定情节严重,后果一般,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伍拾元整(73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
上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