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075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1-27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1〕1-2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1〕1-22号 昌吉市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1-22号
昌吉市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06882846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潇俪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宁边西路水电巷17栋303室(10区3丘17栋)
我局于2021年11月30日-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运输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脱硫废水至新疆神彩东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废填埋场过程中将脱硫废水倾倒至乌准铁路东侧无环保措施的沙坑中。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3份(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制作2021年11月2日7份、2021年11月3日1份;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作2021年11月30日笔录2份、2021年12月6日笔录1份、2021年12月10日笔录2份)、
2.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组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1年11月2日),用于证实昌吉市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拉运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脱硫废水过程中存在将废水倾倒至无环境保护措施的自然沙坑内的违法行为;
3.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为新疆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4.被询问人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是由法人授权的;
5.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昌吉市易达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拉运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脱硫废水过程中将部分废水倾倒至乌准铁路东侧的沙坑中;
6.新疆力源信德环境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3份(编号为LYXD2021D703WS2712号、LYXD2021D703WS2711号、LYXD2021D703WS2713号),用于证实新疆易达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拉运和倾倒的是脱硫废水,属于水污染物;
7.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国泰新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煤基精细化工循环经济工业园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动力站环境影响专篇4.2.3.5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用于证实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无法自用的脱硫废水拉运至新疆神彩东晟固废处置场洒水;
8.合同当次会签审批表、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纪要(国泰新华化工会纪〔2021〕4号)用于证实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神彩东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固废处置合同;
9.运输合同、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会议纪要(国泰新华化工会纪〔2021〕4号)用于证实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脱硫废水运输合同,确定了运输目的地为新疆神彩东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固废处置场,运输费为每吨28元。
10.新疆国泰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脱硫废水台账与新疆神彩东晟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新华废水台账用于证实新疆易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拉运脱硫废水过程中有712.2吨未拉运至新疆神彩东晟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330吨倾倒至乌准铁路东侧的沙坑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1-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12月31日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组织召开案件审议会,经审核讨论,不予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叁拾叁万零肆佰元整罚款(330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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