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1〕8-06号 玛纳斯参商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放)
发布日期:2022-01-27 16:39:4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2-00007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01-27
文  号: 昌州环罚字〔2021〕8-0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1〕8-06号 玛纳斯参商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放)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8-06号


玛纳斯参商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MA78RA6BX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傅沧

身份证号码:511126************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西工业园区(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综合办公楼6号

我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堆场露天堆放块煤和沫煤,未采取防尘措施。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12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4#堆场露天堆放块煤和沫煤。

2.2021年12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经理李秀英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玛纳斯参商环保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1年12月2日18时30分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4#堆场露天堆放块煤和沫煤。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8-06号)拟处以罚款叁万壹仟叁佰元(31300元)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认定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元整(31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