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8-03号 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煤案)
发布日期:2022-06-13 16:47:28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2-00040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06-13
文  号: 昌州环罚字〔2022〕8-0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8-03号 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堆煤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2〕8-03号


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68645277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翔          

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西工业园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三期煤场配套卸煤沟进行露天作业;1号煤场露天堆放原煤约4000吨;2号煤场露天堆放原煤约3万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1.营业执照复印件;2.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5.现场照片;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7.法人授权委托书;8.新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编号:916523246864527720001P);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承诺备案通知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听告字〔2022〕8-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5月16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审核讨论,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贰佰元整(66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

    户    名:玛纳斯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      

账    号:10700424410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