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1〕4-05号 新疆西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1-12-27 13:17:3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2-00000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12-27
文  号: 昌州环罚字〔2021〕4-0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1〕4-05号 新疆西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4-05号


新疆西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94YMTX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琼伟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光明巷电业局小区3号楼5单元501室(40区4丘23栋)

我局于202110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220kv吉木萨尔变电站厂外东南侧露天焚烧废旧电缆皮、施工垃圾以及生活垃圾。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10月1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220kv吉木萨尔变电站厂外东南侧的废旧电缆皮、施工垃圾、生活垃圾正在燃烧。

2.2021年10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工程负责人焦凤朝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2021年10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王小伟、秦艳),证明抽烟导致废旧电缆皮、施工垃圾以及生活垃圾燃烧的王小伟系西博电力的员工。

4.新疆西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111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4-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6日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组织召开案件审议会,经审核讨论,你单位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决定适当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给予适当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处罚金额在法定幅度内减少10%,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柒佰元整(467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