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昌州环责改字〔2022〕1-02号 奇台县天达环卫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11-28 19:09:0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2-000739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11-28
文  号: 昌州环责改字〔2022〕1-0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行政强制】昌州环责改字〔2022〕1-02号 奇台县天达环卫有限公司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昌州环责改字〔2022〕1-02号


奇台县天达环卫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MA77GA9D4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东林身份证号码:51040*********5514

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区34区105幢      

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对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4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2.2022年4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的违法事实,公司上述人员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3.奇台县天达环卫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排污许可证副本及奇台县天达环卫有限公司PH、总余氯测定原始记录,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保存监测记录。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