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1-000667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05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1〕1-1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市森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批先建)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1-12号
昌吉市森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W3T97Q
地址: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常胜四队9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毕研兵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11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第1-012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听告字〔2021〕第1-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10月1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单位的意见,经审核讨论,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万陆仟壹佰元罚款(261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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