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07号
昌吉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66829082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峰
地址:新疆昌吉市红星西路14号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监测总排口水污染物超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5月15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5月1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受委托人苟亮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1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主体身份合法;
3.你单位受委托人苟亮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5月15日),用于证实受委托人已授权接受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调查;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5月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见证现场采样;
5.你单位受委托人苟亮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2023年5月15日):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昌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17〕36号),用于证实环评手续真实合法;
6.你单位受委托人苟亮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23年5月15日):昌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你单位6万m³/d提标升级改造工程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7、你单位受委托人苟亮提供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023年5月15日):证书编号:91652301766829082U001V,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8.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提供的监测报告 1 份(2023年5月1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不足0.1倍且已于三日内完成整改,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新环执发(2022)101号)中“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行政处罚;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PH、色度除外)超标倍数在10%以内,3日内整改的;大气污染物(恶臭除外)超标倍数在10%以内,1日内整改的;噪声超过1分贝以内,当日完成整改的”规定,你单位水污染物超标的行为符合免于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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