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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8-03 16:39:07 来源:环保局公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为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为加强昌吉州危险废物管理,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有效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和经营危险废物企业的环境管理,消除环境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四)《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五)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三、工作原则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预防为主、全程监督;

(二)污染者承担责任;

(三)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

(四)合理利用、就近处置。

四、明确职责规范监管程序

明确全州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园区环保局对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负监管责任。州环保局督查县市、园区环保局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方面所开展的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一)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的职责

全州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具体如下:

1.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交通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 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三防”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5.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在环评中明确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与拟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同时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于每年1月20日前,将电子版及纸质版(三份)报县市(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重新备案。

6.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具备处置能力、条件的,应当选择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各县市、园区环保局依法指定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7.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进行日常监测,并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等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来源、去向以及有无事故等事项。

8.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9. 需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州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与拟委托处置单位签订的处置合同等。州环保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接受地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商榷函,经接收地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州局出具函和转移联单。

向区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先向州环保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州环保局同意后,向自治区环保厅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危险废物转移完毕后,产废单位应在10日内将五联单分别交有关单位存档。

10.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1.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应认真填写《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中的危险废物调查表,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报送至所在县市、园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12.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主动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废物环境安全。

(二)各县市、园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县市、园区环保局负责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1.对企业编制上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核、收集和备案,并于每年2月10日前将上报区、州环保局备案的单位的电子版和纸质版(两份)报州环保局。

2. 指导、督促本辖区各企业进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自纠、整改,建立相关工作档案,对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上一年度督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提交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规范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3.每年6月前,根据《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内容,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每年7月1日前报州环保局备案。

4.认真核对企业报送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中危险废物调查表,并将确认后的数据录入环境统计软件。

5.完成区、州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三)自治州环保局

州环保局通过各部门间相互配合,对全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稽查:

1. 州环保局环评科对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在审批环评时,要严格把关,要明确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污染防治措施等,从源头防止危险废物的污染,规范项目建设单位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2. 州环保局污控科负责全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导和监管工作。审核环境统计中危险废物相关数据及企业上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对危险废物转移事项进行审批;不定期组织开展全州危险废物摸底调查工作,全面掌握昌吉州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处置情况;制定并更新昌吉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

3、州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内容,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国、区控重点污染源和所有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受州环保局委托对县市、园区环保局检查危险废物情况进行一次稽查,并将结果于每年7月1日前报州环保局污控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