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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4〕1-001号(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1-26 12:48:24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41-001

 

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MA77PQEU87

法定代表人:韩小清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化工新材料产业园综合办公楼一楼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31027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缺氧池中水污染物通过消防软管排放至厂区内距中心道路西侧约50m处一南北走向长度约150m、宽度约2m的未作防渗措施的土坑内,采取利用渗坑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27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3年10月27日12时至17时,因缺氧池中暖气管道破损维修需要,将缺氧池中废水通过消防软管排放至厂区内距中心道路西侧约50m处,有一南北走向长度约150m、宽度约2m的未作防渗措施的土坑内;执法人员委托新疆国泰民康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责任公司采样时,你单位厂长全程陪同并了解具体情况;

2.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7日),用于证实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厂长、副厂长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法人授权委托书(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1月9日),用于证实做出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物排放信息(2023年10月2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含主要特征污染物种类;

5.呼图壁晓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验收意见(2023年10月27日),用于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

6.新疆国泰民康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采样原始记录及采样人员上岗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7日),用于证实采样过程符合规范要求,且你单位工作人员全程陪同并了解相关情况;

7.新疆国泰民康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JGTMK-H2023(1)-332-56)(2023年11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023年10月27日排放至渗坑的是水污染物,且化学需氧量为:86mg/L,超过许可浓度排放限值(50mg/L)0.72倍;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2mg/L,超过许可浓度排放限值(10mg/L)1.2倍;氨氮:19mg/L,超过许可浓度排放限值(8mg/L)1.4倍;总氮:29.9mg/L,超过许可浓度排放限值(15mg/L)0.9倍;悬浮物:43mg/L,超过许可浓度排放限值(10mg/L)3.3倍;

8.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023年10月27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当日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1月16日,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案审会,经会议集体讨论,鉴于你单位能够及时将原渗坑铺设土工膜用于防渗,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决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人民币38.68万元金额基础上下浮25%,罚款29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中个性裁量基准:“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计算结果。经裁量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利用渗坑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29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哈密铁路运输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连真                   0994-2333549

 址: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 邮政编码: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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