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
典型案例发布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违法问题高发态势得到一定遏制,但部分企业“重效益、轻保护”的思想仍然存在。为强化警示教育宣传,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对昌吉州生态环境部门查办的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新疆某企业涉嫌将可回收利用的荒煤气未经污染防治处理直接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4日,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日常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荒煤气应急排放口处于关闭状态,陪同检查的企业负责人称“产生的荒煤气全部自用,无外排情况”。为了印证该企业负责人说法,执法人员调取了该企业生产控制系统各项在线历史数据,发现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该企业应急排放口流量计有数据,且数值持续时间较长还有波动,经深入调查,该企业负责人承认上述时间段存在通过应急排口燃烧并排放荒煤气的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之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企业行政处罚人民币9.08万元。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执法要不断创新执法手段,强化精准执法,充分利用流量、能耗等生产设施监控手段精准识别问题线索,深入研究生产情况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将综合分析手段应用到生态环境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使生态环境执法实现“人防为主”转向“技防优先”,既精准发现问题,又减少对企业干扰,促进企业自觉守法,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为昌吉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良好基础。
案例二 呼图壁县某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呼图壁县某企业开展突击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缺氧池中清洗污泥废水通过消防软管排放至厂区内距中心道路西侧约50米处的长约150米、宽约2米、深约0.8米的土坑内,该土坑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在发现该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土坑内废水进行执法监测。11月3日,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环境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显示,土坑内废水因子与该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特征因子一致,且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悬浮物等因子均已超过许可排放限值。经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确认,该企业存在利用渗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企业行政处罚人民币29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依法将案件移交至属地公安部门处理,呼图壁县公安局依法对责任人行政拘留10日。
【启示意义】
本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依法采取移送公安行政拘留等举措,充分打好执法监管“组合拳”,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
案例三 呼图壁县某企业院内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反映,呼图壁县某企业院内有一无防渗措施的坑内存在大量黑褐色油性粘稠液体状物质。在接到该线索后,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确认该线索属实,涉嫌危险废物环境犯罪。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针对该违法行为立即进行了立案,并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分析研判。同时,邀请州公安局食药环分局、州人民检察院以及法律顾问对案件进行会商,进一步明确案件调查方向。经查,该公司前身为石油化工企业,在2010年7月至2016年12月生产经营期间所用原料为废矿物油,经加工处理后生产润滑油、柴油等。2019年4月该公司产权及土地变更后,于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将厂区内原有的储存过废矿物油的铁罐进行切割作为废铁出售,在售卖中,有人擅自将铁罐内废矿物油进行倾倒。按照办案需要,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鉴定公司对涉案擅自倾倒物质进行采样、鉴定,结果显示该公司院内矩形土坑中的黑褐色油性粘稠液体状物质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为HW08(900-249-08),最后经称重倾倒至土坑内的危险废物共计49.5吨。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之规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呼图壁县公安机关,呼图壁县公安机关立即将该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呼图壁县公安机关将该案侦破后,在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擅自倾倒废矿物油的责任人陈某主动开展了生态损害修复工作,并于2024年3月完成。
【启示意义】
该案系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首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是在开展全国“两打”活动以来,昌吉州办理的首例破坏环境类案件。近年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积极响应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各项决策部署,大力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同时,强化“两法衔接”,积极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动,及时依法查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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